證監會就合資券商洋高管不過半征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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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5日 11:2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證監會就券商高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合資券商洋高管人數不得過半 證券時報記者 于揚 本報北京電 中國證監會近日就《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境外人士申請任職資格的有關規定,規定境
據悉,征求意見稿是對此前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的修訂。其主要變化體現在:一是擴充了監管對象,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上市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納入監管范圍;二是突出監管的重點,即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監管,強調其應當在任職前取得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征求意見稿強調分類監管的理念,將監管對象劃分為三類人員,并分別設定任職資格條件。其中第一類為董事、監事;第二類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上市券商董事會秘書,即總經理類人員;第三類為分支機構負責人。 與以往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高管任職設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如董事長的證券從業經歷必須在“5年以上”,而此前的規定是“3年以上”;總經理類人員的從業經歷要求由“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為“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征求意見稿還對高管人員提出了嚴格的監管要求,規定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證券公司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證監會可以直接采取限制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或暫停相關人員職務的監管措施。 據悉,新辦法實施后,證券公司現任董事、監事應在1年內提出任職資格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或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則不得繼續擔任相應職務。尚未取得總經理類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自辦法實施后3年內取得相應資格。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