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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高券商高管從業門檻 有關辦法征求意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5日 06:53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6月4日訊 記者 李俠 報道

  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站上公布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9日。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將監管對象進行擴充的基礎上,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監管對象實行分類監管。

  據悉,征求意見稿是在對2004年制定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主要變化一是監管對象擴充,將董事、監事、上市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納入了監管范圍;二是突出監管的重點,即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監管,強調其應當在任職前取得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征求意見稿要求已取得任職資格的現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及總經理類人員,應自新辦法實施后3年內通過資質考試。累計參加資質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3次。逾期未通過資質考試的,不得繼續在

證券公司擔任相應職務。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分類監管,即將監管對象劃分為三類人員,分別設定不同的任職資格條件。對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強調從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兩個方面作出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總經理類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在基本沿用了原高管辦法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從業門檻,一是將“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改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是將董事長類人員的從業經歷要求由現行的3年以上提高至5年以上;將總經理類人員的從業經歷要求“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為“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特殊性的規定,如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作出特別規定;規定證券從業時間長的,學歷可適當放寬;學歷高的,證券從業年限可適當放寬等。縮小年度考核的人員范圍,即取消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年度考核的相關規定。增加了

證監會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暫停職務、更換人員、撤銷任職資格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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