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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新規(guī)五大看點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3日 10:5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鄭漁

  全流通賦予市場更多的并購活力,并購活力因新制度而全面激發(fā)。今日亮相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全流通時代的并購市場樹立起了風向標: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培育活躍的控制權市場,使資本市場真正成為產業(yè)整合戰(zhàn)略并購的有效平臺。

  引入創(chuàng)新收購方式

  在全流通市場環(huán)境下,收購方式將呈多元化,除要約收購和協(xié)議收購,對通過二級市場競價收購流通股的舉牌收購,新辦法明確實行事后監(jiān)管,同時還引入換股收購、非公開發(fā)行購買資產等創(chuàng)新方式,為市場化的并購預留了空間。

  依據(jù)新辦法,收購人可以

證券作為支付手段收購上市公司,換股收購將成為可能。另外,新辦法規(guī)定,對于收購人通過取得上市公司發(fā)行的新股超過30%,并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fā)出要約的,可以向監(jiān)管部門申請免于履行要約義務。此規(guī)定鼓勵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fā)行(定向發(fā)行)購買資產,從而起到優(yōu)化股權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的作用。

  允許部分要約收購

  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壽終正寢。因上市公司收購所采取的強制全面要約制度所帶來的高昂收購成本,是造成現(xiàn)行收購市場不夠活躍的主要因素之一。為了鼓勵與活躍收購行為,新辦法允許部分要約收購。

  依據(jù)新辦法,在達到30%的要約收購點時,收購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而不再必須履行全面要約收購義務,這就為收購人提供了一個更為靈活和成本相對較低的選擇,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可能導致公司終止上市的情形。同時,部分要約收購制度也有利于推進上市公司收購的市場化行為,減少全面要約豁免方面的行政介入,有利于并購業(yè)務的開展。

  豁免情形將減少

  獲得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收購人可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免于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免于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股份,F(xiàn)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五種經申請取得豁免和七種備案豁免的情形,但并購新制度下,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豁免情形將有所減少。

  針對實踐中利用司法裁決規(guī)避監(jiān)管、惡意侵害上市公司案例的發(fā)生,新辦法沒有將司法裁決作為上市公司申請豁免的條件。同時,對于跨地區(qū)、跨部門的國有單位之間轉讓國有股,凡是作為不同的商業(yè)利益主體進行的,一般不予豁免,以體現(xiàn)法律對國有、民營、外資公平對待的精神。

  對于豁免申請的審批,新辦法也就申請情形不同,分設簡易和復雜程序,以提高并購效率。如規(guī)定了適用簡易程序的七種情形,證監(jiān)會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相關當事人可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xù)。

  對于適用復雜程序的四種情形,新辦法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xù)增持股份。

  謹慎對待管理層收購

  管理層收購一直為市場所關注。新辦法對實施管理層收購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批準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均作出特別要求,表明監(jiān)管部門對管理層收購持一種謹慎態(tài)度。

  在公司治理方面,新辦法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董事會成員的1/2以上。在批準程序上,新辦法要求2/3以上的獨立董事贊成本次收購,經出席公司股東大會的非關聯(lián)股東半數(shù)通過,獨立董事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專業(yè)意見。

  此外,新辦法還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員及其親屬就其在最近24個月內與上市公司業(yè)務往來情況、定期報告中就管理層還款計劃落實情況等予以披露;公司必須聘請會計師和評估師提供公司估值報告等。

  若公司管理層存在不履行相關誠信義務的情況,將被禁止收購上市公司。

  適度限制反收購

  在全流通下,收購人通過要約、二級市場等多種方式進行敵意收購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將成為可能,同時要約收購等也為反收購增添了工具。業(yè)內人士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在全流通下一定會發(fā)生大量敵意收購和反收購,只有股權比較分散的公司,才可能吸引敵意收購者的目光。

  對于反收購,并購新制度雖不再禁止董事會提出有關反收購的議案,但對反收購的實施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guī)定,體現(xiàn)出適度限制反收購的政策意圖。如規(guī)定,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方可采取反收購措施,并且對反收購活動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要求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shù)恼系K等。

  可以看出,新辦法賦予收購人更多的自主空間,通篇貫穿的是鼓勵上市公司收購、活躍控制權市場的立法理念,我國上市公司并購市場將由此精彩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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