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制度作出重大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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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3日 10:5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中國證監會發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改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強制性要約 ●要約價格以提示公告前30交易日均價為底限,不再打折
●提出足額付款要求,收購人足額付款方可辦理股份過戶 ●允許進行換股收購,收購人可用證券作為收購支付手段 ●出讓人必須消除對上市公司利益損害,方可轉讓控制權 ●跨地區跨部門國有單位之間轉讓國有股,一般不予豁免 ●謹慎對待MBO,制定嚴格監管措施,適度限制反收購 證券時報記者 于 揚 本報北京電 新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從即日起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新《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作出重大調整,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改為要約方式,充分體現出鼓勵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精神。《辦法》同時還著重對收購人和出讓人的行為進行規范。 《辦法》著重對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間接收購予以規范!掇k法》將此前的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調整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強制性要約方式。收購人既可自行選擇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從而降低收購成本,避免復雜的審批程序。 根據投資者持股比例的不同,《辦法》還設定了不同的監管方式:將持股5%以上視為收購的預警點,持股20%以上須作詳式信息披露,30%以上須采取要約方式或者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在完善要約收購的規范方面,《辦法》還將流通股的要約價格與二級市場市價掛鉤,將要約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均價作為要約價格的底限,不再打折;明確部分要約的底限為5%,繼續維持20%履約保證金的規定;規定了不同要約情況下支付條件的特殊要求。 為規范收購人行為,《辦法》對收購人從五方面進行規范:第一,提出足額付款要求,收購人足額付款,方可辦理股份過戶;第二,明確收購人主體資格,對收購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償數額較大債務且處于持續狀態等行為的,禁止其收購上市公司;第三,明確界定一致行動人的范圍,促使隱藏在后的收購人浮出水面;第四,對收購人提出持續監管要求,不僅要求財務顧問進行持續督導,收購人還要每月向所在地證監局進行報告;第五,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讓其協助做好后續監管。 在規范出讓人的行為方面,《辦法》要求,作為出讓方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義務對收購人的收購意圖、實力進行調查,并對外披露。同時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欠解保”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為鼓勵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購買資產,《辦法》允許換股收購,明確收購人可以證券作為收購的支付手段。對于收購人通過定向發行取得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還可申請免于履行要約義務。 據介紹,《辦法》征求意見至5月31日結束。據悉,在《辦法》正式實施之前,證監會還將發布與之相配套的“財務顧問辦法”,對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界定,符合一定規范要求的證券公司將成為并購財務顧問業務的主角。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