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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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2日 19:55 新浪財經 | |||||||||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發揮證券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公司法》,在認真總結現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執行三年多以來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對現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作出修訂,以適應國民經濟戰略性結構調整和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
一、修訂原則 《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立法基礎,不僅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作出原則性規定,而且考慮到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的復雜性,授權中國證監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本次修訂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體現鼓勵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精神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所做出的重大調整,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調整為強制性要約方式,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復雜的審批程序,有利于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2、在維護證券市場公平的基礎上,提高市場效率 為順應我國國民經濟結構性的重大戰略調整,發揮證券市場促進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基礎性功能,征求意見稿基于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對待股東等方面維護市場公平,在將強制性全面要約義務改為要約方式的同時,轉變監管方式,基于重要性原則,根據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簡化中國證監會審核程序、發揮財務顧問的作用,提高市場效率。 3、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針對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收購人無實力、不誠信、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問題,征求意見稿通過要求收購人提交一系列證明文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予以規范,將存在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無實力、與上市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收購人排除在證券市場之外。 4、強化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后持續督導的作用 明確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責任,對其如何履行持續督導責任作出明確要求,通過運用市場的力量加強對收購人的行為約束。 5、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新局面 在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收購方式將呈多元化,征求意見稿明確對通過二級市場收購流通股的舉牌收購實行事后監管,同時引入換股收購、非公開發行購買資產等創新方式,為市場化的并購預留了空間。 二、適用范圍和整體框架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投資者對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不適用于收購僅在境外發行并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 本辦法規范的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收購活動及相關權益變動活動的信息披露行為,著重對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間接收購予以規范。 (二)整體框架 征求意見稿將現行的《收購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合二為一,將持股5%以上視為收購的預警點,持股20%以上須作詳式信息披露,30%以上須采取要約方式或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征求意見稿共十章,包括總則、權益披露、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豁免申請、財務顧問、持續監管、罰則、附則。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轉變監管方式,明確監管范圍 根據征求意見稿,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的監管方式發生兩個重要變化:一是從監管部門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轉變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部分要約收購;二是從完全依靠監管部門事前監管,轉變為適當的事前監管與強化的事后監管相結合。 基于重要性原則,監管部門根據投資者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1)對于持股介于5%到20%之間的,要求其簡要披露信息,僅須報告;(2)對于持股介于20%到30%之間的,要求詳細披露;對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比照收購人的標準,要求其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監管部門對其實行事后監管,發現其不符合收購人要求的,通過并購委員會審議,監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收購,限制其表決權的行使;(3)對于持股30%以上的,要求其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依法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履行法定要約義務或申請豁免,監管部門在15日內限期審核;(4)將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間接收購,一并納入規范。 (二)規范收購人和出讓人行為,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突出問題 針對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收購人無實力、不誠信、原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蟬脫殼等突出問題,征求意見稿從對收購人(買方)和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賣方)兩方面加以規范。 首先,對收購人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規范: (1)對收購人主體資格予以規范,對于收購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償數額較大債務且處于持續狀態、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的,禁止其收購上市公司。 (2)明確界定一致行動人的范圍,征求意見稿對一致行動人既作出原則性界定,又逐一列舉,并將舉證責任落在一致行動嫌疑人身上,促使隱藏在背后的收購人浮出水面。 (3)對收購人提出足額付款要求,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導致收購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轉移上市公司資金用于收購,出現“空手套白狼”的問題,規定收購人足額付款,方可辦理股份過戶。 (4)對收購人提出持續監管要求,除財務顧問在收購完成后的12個月內對收購人進行持續督導外,要求收購人實行向所在地證監局的每月報告制度,通過證監局加強持續監管力度。 (5)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證監局在收到收購人的書面報告后,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兩級地方政府征求意見,以使地方政府協助監管部門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其次,對作為出讓方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從以下兩方面予以規范: (1)要求作為出讓方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義務對收購人的收購意圖、實力進行調查,并將調查情況予以披露。 (2)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占用、違規擔保等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要主動消除損害,未消除損害之前,不得轉讓公司控制權;如控制權轉讓收入仍無法消除損害的,要求出讓方提出充分有效的履約保證,并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欠解保”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減少監管部門審批豁免權力,允許收購人限期限量增持 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中央與地方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因此,對于跨地區、跨部門的國有單位之間轉讓國有股,凡是作為不同的商業利益主體進行的,一般不予豁免,以體現法律對國有、民營、外資公平對待的精神。 為適應全流通后的市場需要,允許收購人在收購完成12個月后每年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 (四)鼓勵市場創新,允許換股收購 明確收購人可以證券作為支付手段收購上市公司,換股收購將成為可能。征求意見稿規定收購人須提供證券發行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同時在信息披露、董事會的責任、財務顧問的職責等方面予以細化;對于收購人通過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超過30%的,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免于履行要約義務,鼓勵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購買資產,優化股權結構,提高資產質量。 (五)建立市場約束機制,強化財務顧問的作用 推進市場化并購重組的前提是形成真正的市場約束機制,因此,本次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后持續督導的責任制,要求收購人必須聘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由財務顧問負責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收購目的、實力、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和履約能力進行盡職調查,關注收購中收購人是否對上市公司有不當行為,并對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進行持續督導,積極防范收購人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六)完善要約收購的規范,維護市場公平 首先,將流通股的要約價格與市價掛鉤,將要約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均價作為要約價格的底限,不再打折;其次,明確部分要約收購的底限為總股本的5%,維持20%履約保證金的規定,防止惡意利用要約收購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第三,明確對不同要約方式下支付條件的特殊要求,部分要約可以采用現金、證券、法律允許的方式;以退市為目的的全面要約和中國證監會強制收購人發出的全面要約,必須提供現金選擇;第四,允許收購人發出有條件的要約;第五,保證上市公司因要約收購退市后收購人與剩余小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七)對管理層收購嚴格監管,強化公司治理要求 征求意見稿對管理層收購持謹慎態度,在公司治理、批準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別要求: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董事會成員的1/2以上;其次,在批準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獨立董事贊成本次收購,經出席公司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半數通過,獨立董事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專業意見;第三,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員及其親屬就其在最近24個月內與上市公司業務往來情況、定期報告中就管理層還款計劃落實情況等予以披露;第四,必須聘請會計師和評估師提供公司估值報告;第五,要求財務顧問進行持續督導;第六,對于管理層存在《公司法》第147條、第149條規定不履行誠信義務情況的,禁止收購上市公司。 (八)強調董事誠信義務,適度限制反收購 考慮到《證券法》的修改和全流通的市場環境,收購人通過要約、二級市場等多種方式進行敵意收購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將成為可能,因此,征求意見稿不再禁止董事會提出有關反收購的議案,但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方可采取反收購措施,并且對反收購活動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