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5名原高管終審宣判 鄭俊懷被判有期徒刑6年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17:35 新華網 | ||||||||||
新華網呼和浩特5月19日電 (記者 湯計、姚均芳) 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日披露的消息,伊利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鄭俊懷以及張顯著、李永平、郭順喜等高管在二審中被法院維持原判;伊利集團公司原副董事長楊桂琴,由一審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改判為緩刑。 據介紹,1999年至2001年,伊利原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鄭俊懷,為了收購呼和浩特立
2004年7月,有關部門介入伊利公司調查。為應對調查、掩蓋犯罪事實,在鄭俊懷安排下,鄭俊懷、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等人分別簽署了關于代替伊利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華世公司股權的虛假承諾函;張顯著、李永平又偽造、變造了伊利公司董事會關于同意以華世公司為載體進行長期激勵的虛假董事會會議記錄;張顯著、郭順喜、李永平分別代表伊利公司、八拜奶牛場、華世公司簽署了關于1500萬元和150萬元的虛假借款協議;同時,張顯著將這些協議以及自己保管1500萬元和150萬元的相關財務憑證、單據交給八拜奶牛場財務人員補作了會計賬務處理。 2005年12月31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定,被告人鄭俊懷作為國家機關委派到伊利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郭順喜謀取個人利益。被告人鄭俊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5名被告人已將所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沒有造成損失,并考慮5名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可從輕處罰,對各從犯依法可予減輕處罰。認定5名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俊懷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楊桂琴、張顯著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永平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郭順喜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一審法院判決后,除郭順喜外,鄭俊懷等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 經二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4位上訴人鄭俊懷、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及原審被告人郭順喜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上終審裁定。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中共呼和浩特市紀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鄭俊懷、張顯著、李永平、郭順喜開除黨籍處分。(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