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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市門檻高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13:42 解放日報

  證交所發布股票上市新規

  本報訊 (記者 蔣婭婭) 昨天,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稿)》,新規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新規進一步提高了企業上市“門檻”。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后發行人申請其股票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這一規定高于新《證券法》規定的3000萬元的上市條件,為今后開設創業板預留了空間。同時,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新引進的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前還應當承諾,上市后3年內不向他人轉讓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過,對于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的條件,除與新《證券法》有沖突必須修改的內容,如3年連續虧損暫停上市后,如果第4年中報仍然虧損,就直接退市,而根據新《證券法》則須等到第4年年報披露后看是否虧損再作決定,暫未對現行規定作實質性調整,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證券交易所承擔起更多的監管職責。新規則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

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證監會則不再承擔相關審核職責。根據新規,證券交易所將設立“上市委員會”,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同時,新規還強化了公司信息披露責任、樹立交易所監管權威。針對個別公司不配合監管,交易所可視情形向市場披露監管情況,以強化公司信息披露責任。

  此外,新規還取消中報(半年報)的例行停牌制度,簡化上市公司收購時的停牌等,并對

股權分置改革過渡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原則性安排,如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分別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會議的情況,并分別統計兩類股東的表決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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