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布股票上市新規則 今日起正式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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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07:11 證券日報 | |||||||||
明確了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 取消中報(半年報)的例行停牌制度 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做持股承諾
股改后限售股份上市交易前三個交易日內應做提示公告 □ 本報記者 彭春來 莊少文 今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以下簡稱“新規則”),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的內容: 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上述審核權,證監會不再承擔相關審核職責。 規定了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條件。對于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的條件,除與新《證券法》等有沖突必須修改的內容外(例如,三年連續虧損暫停上市后如果第四年中報仍然虧損,目前是直接退市,而根據新《證券法》則須等到第四年年報披露后看是否虧損再作決定),暫未對現行規定作實質性調整,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明確了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機構和審核程序。修訂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強制加鎖的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新《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和公司章程關于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在相應期間鎖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具體加鎖和解鎖辦法,將另行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后,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增加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的信息披露監管、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制度;調整了對外擔保的披露標準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審議程序、股東大會通知時限等相關內容;設專節增加了關于股份回購的規定;根據新《公司法》、《證券法》修改了有關用語的表述等。 此外,針對個別公司不配合監管,拒絕按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動發公告的規定,以強化監管效果;取消中報(半年報)的例行停牌制度,簡化上市公司收購時的停牌等;取消在季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的規定,改為及時通過臨時報告對年度業績進行預告;鼓勵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業績快報;根據實踐調研結果,修訂日常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對股權分置改革過渡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原則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分別披露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會議的情況,并分別統計兩類股東的表決結果等;對權證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項進行了相應說明。 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在刊登招股說明書之前十二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新增股份。 對于申請股權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交易,要求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請書、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持有人持股情況及股份托管情況說明、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持有人所作出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說明、關于限售條件已解除的證明文件、上市交易提示公告等相關文件。 經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