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議重罰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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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7日 09:4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委員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建議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要重罰 證券時報記者 于揚 本報北京電 昨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進行分組審議。討論中,多數委員表示,經過一審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得已經比較成
虛假信披要加大處罰力度 姚湘成委員表示,草案總體上處罰力度比較小。比如對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的情形,就應該增加對上市公司本身進行處罰的規定。他說,草案第5條規定,上市公司、企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不按規定披露信息,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但是,披露信息也是上市公司和企業的義務,不對其處罰,就不利于規范公司、企業的行為。因此,他建議,還應該規定對上市公司和企業本身的處罰。 草案有“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嚴重損害股東和其他人利益的要處罰”的條款。對此,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劉飏建議,“嚴重”兩字應去掉。因為不論是上市公司還是其他公司,現在不按規定披露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現象比較普遍。他認為,只要出現這種情況,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論嚴重與否。 全國人大代表李名岷還建議,草案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指使上市公司”的條款,應將“指使”改成“操縱”。因為一般出現的都是操縱上市公司,很少有明確的指使出現。 銀行“內鬼”量刑偏輕 王云龍委員說,對銀行騙貸行為也要加大處罰。比如“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里的量刑就偏輕,因為不管貸款貸多少、不論造成多大損失,最高的才是7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貸上幾個億或者更多的錢,這樣的處罰就太輕了。 王祖訓委員還建議,要加重對銀行“內鬼”的相應處罰。草案第13項,“……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金。”他建議,這一款中應增加“沒收其非法所得”。從銀行今年發生的案例來看,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騙取國家財產的這種犯罪行為屢屢發生,如廣東開平余震東案,涉案金額高達4.8億美元等,而第13、14、15項中都沒有解決“內外勾結犯罪”的處理。此條如何修改,建議再考慮。 黃康生委員認為,因銀行“內鬼”給客戶造出的損失也要規定賠償機制。他說,草案第14條“銀行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這里規定了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但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上是銀行內部出現“內鬼”,把客戶的資金盜走了,這里并沒有規定對客戶造成損失要不要賠償。他認為,對類似的情況也應納入法律規范的內容,不能給客戶造成損失后誰都不管。 治理商業賄賂要以儆效尤 對于商業賄賂的懲罰也是委員關注的重點議題。姚湘成委員說,對于索賄受賄行為,也應加大處罰力度,除了處以主刑以外,還應處以財產刑,必須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因此,建議刪去“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一句中的“可以”二字。聞世震委員說,由于執法不嚴、在量刑上處罰偏輕,就不能做到以儆效尤。所以量刑方面,對商業賄賂情節特別嚴重的要加重處罰力度。對于商業賄賂涵蓋的范圍,劉飏認為,只要有為他人謀利益的這種主觀故意,不管是否已經謀取了利益,收受了賄賂就應構成犯罪。 王祖訓委員還提出,行賄罪和受賄罪應該是同等的,而草案對行賄的處罰比受賄的要輕,兩者應該同等對待。尤仁委員建議說,要增加對有關罰金的規定要明確數額和幅度。 不過,對于委員們提出的量刑偏輕的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副主任梁愛詩則認為,盡管對量刑較輕確系同感,但如果認為現在草案條文量刑太輕的話,修改之后就又會覺得其他未修改的犯罪量刑也不夠,進而和其他罪行量刑出現失衡。因此,她認為,這需要對整個刑法的所有有關條文進行梳理才行。 (證券時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