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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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14:34 每日經濟新聞 | |||||||||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不得被強制執行 昨日,證監會正式頒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與上月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的改動之處主要體現在對五類不得被強制執行的資金和證券進行進一步明確,增加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不得被強制執行的規定。《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不得被強制執行、只能用于已成交證券交易清算交收的五類資金證券還包括:第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證券結算互保金,交收擔保物、回購質押券等用于擔保交收的資金和證券;第二,結算機構設立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以及其他專用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第三,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結算參與人證券處置賬戶等結算賬戶內的證券以及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內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第四,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投資者進入交收程序的應付證券和資金;第五,結算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內的資金,以及發行人擬向投資者派發的債息、股息和紅利等。《辦法》指出,證券賬戶要實行實名制開戶制度,投資者不得將本人賬戶提供他人使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