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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1日 16:43 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查明:

  1. 自1998年以來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繼電器”)將控股股東阿城繼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繼集團”)在銀行的貸款變更到阿繼電器名下,為阿繼集團承擔銀行債務214,370,000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阿繼集團仍未償還。該事項構成關聯交易,阿繼電器未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及時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06年2月9日方予
以補充公告。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2. 阿繼電器2004年10月19日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哈爾濱電站設備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2895萬元,構成關聯交易,阿繼電器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 阿繼電器2005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虧損1766萬元,阿繼電器未披露業績預虧公告,對市場造成了不良影響。

  阿繼電器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2、2.3、6.4、10.2.4、10.2.5、11.3.1條的規定。

  阿繼電器董事朱大萌、程 力、段洪義、賀德寶、王慧宇、張忠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2.3、3.1.3、3.1.4條的規定。

  鑒于公司和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及情節,根據《上市規則》16.2、16.3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公司及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朱大萌、程 力、段洪義、賀德寶、王慧宇、張忠杰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公開譴責懲戒,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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