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范違法案件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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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5日 12:10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記者 敖曉波)為及時有效查處證券違法行為,證監會昨天對外發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對證監會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及派出機構調查對證券違法案件調查、審理或執行時,涉及可申請凍結、查封的情況進行規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該辦法規定,證監會對五種情形可申請凍結、查封:已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
一般而言,凍結、查封的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應在凍結、查封期滿前10日內辦理繼續凍結、查封手續。每次繼續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查封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查封。而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證監會處罰決定的,可依法對凍結、查封的涉案財產強制執行。 此外,證監會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及派出機構需要實施凍結、查封時,應當提交申請,經部門或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交法律部門審查后才可實施。業務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中發現需采取凍結、查封措施時,也應當及時通報案件調查部門實施凍結、查封。 另據記者了解,沒有按規定程序實施凍結、查封,給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賠償,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當事人和協助執行單位拒絕、阻礙證監會執法人員實施凍結、查封措施,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