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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發(fā)新規(guī) 保薦機構應核查股改公司高管誠信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3日 10:39 全景網(wǎng)絡-證券時報

  上證所發(fā)布第十一號股改備忘錄 保薦機構應核查股改公司高管誠信

  證券時報記者 黃婷

  上證所日前發(fā)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十一號)》要求,股改保薦機構應按規(guī)定核查保薦對象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保薦對象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在公司董事會公告股改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以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書面提醒前述各方不得利用股改內幕信息買賣保薦對象的股票或者操縱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保薦機構在申報股改方案時應就其核查和書面提醒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據(jù)了解,該份備忘錄是上證所上市部在股改中結合窗口指導和信息披露審核發(fā)現(xiàn)的問題所制定的。

  備忘錄指出,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就其自身及其關聯(lián)方在公司董事會公告股改說明書的6個月內是否通過自營或者客戶資產(chǎn)管理形式買賣保薦對象的

股票的行為進行自查,在申報股改方案時就其自查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在其為保薦對象提供
股權分置
改革服務期間,應定期對其是否存在利用股改或與股改相關的信息、機會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以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核查,并在《年度保薦工作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備忘錄同時指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已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尚未獲得相關部門審核同意的,如擬開始股改,股改動議人應為股權受讓人;股權出讓人應出具股改同意函,保證如股權轉讓未在股改實施前完成,則由其履行股改中相關的對價支付義務。若股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股權受讓方應在

證監(jiān)會對其報送的公司收購報告書無異議后,方可提出股改動議。

  備忘錄對公司在股改期間公告利潤分配方案的時間也作了規(guī)定:上市公司如果在股改前已經(jīng)公告了利潤分配預案,應在股改說明書中披露其預計利潤分配實施的股權登記日是否在股改實施的股權登記日之后;如果上市公司在進入股改程序之后公告利潤分配預案,則其利潤分配實施的股權登記日應在股改實施的股權登記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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