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新規、公司章程指引聯袂而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1日 17:2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李 冰 北京報道 “規則的出臺,主要是落實《公司法》、《證券法》中的一些相關細則,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一位負責人闡釋道。
近日,證監會頒布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市場有關人士以及上市公司人士普遍認為,新規則在流程和細則方面給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顯然有利于促進股改后上市公司合法召開股東大會,保障股東行使應有的權益。 3月21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指引》”)亦隨之出臺。作為上市公司監管另一項重要配套文件,指引對“股份”、“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等章節進行大幅修訂。 “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憲法’,在公司治理中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公司章程的大規模修訂,預示著今后的公司治理將在新的公司法、證券法規模下進行。”業內人士指出,“而事關上市公司治理的兩項文件接連出臺,也預示著,后股改時代,上市公司監管新政破冰。” 后股改時代同股同權 一位投行人士認為,股東大會新規則最大的變化,就是取消了分類表決。 “分類表決存在的前提是,市場存在不同類別的股東: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一位國有上市公司董秘向記者解釋,“在新的規則中,沒有再出現分類表決的說法。” “這顯然是考慮到股權分置完成之后,公司中只有股東概念,而不用再分流通還是非流通,類別存在的基礎沒有了。”上海榮正咨詢公司合伙人蘭有金認為。 此外,新規則在股東大會的各個環節,都做了一些修訂。 比如,新規則明確規定了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的次序。按照召集和主持主體的不同,分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東三個主體分別予以規定。 對監事會和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縮短了董事會審議時間,要求董事會在收到有關提議后十日內(原為十五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五日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否則,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開,而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可以向監事會提議召開。監事會未在收到股東提議后五日內發出股東大會召開通知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之前的老規則中,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只能提出議案,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新規則顯然是充分尊重股東的權利。”分析人士認為。 此外,新規則還規定,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這一點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證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獨立監管權的重要體現。”市場分析人士華生認為。 “分類表決”取消后的制衡 股改啟動以來,分類表決取消是遲早的事。隨之而來的是另一重擔心,缺少了分類表決,如何避免大股東操縱股東會、董事會?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在新近出臺的兩則新規中,提升中小股東話語權被著以濃墨重彩。 比如,股東大會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而在舊的股東大會規定中,只有單獨或合計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才可以提臨時議案。 “這顯然是給小股東更大機會和表達權利的空間。”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某國有上市公司董秘認為,“股東大會只是其中一方面,更重要的,應該是更公開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合法操作以及加強對不當行為的監管。” 這一點在新的股東大會規則中也有所表現。 新規則第16條規定,應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體內容。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應當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新規則的另一個亮點是,允許累計投票。“累計投票制是國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普遍采用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保障中小股東的有效投票權。”蘭有金認為。 此外,根據《公司法》的有關條款,新規則規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指引》“三新規” 而在《指引》中,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股東會、董事會,證監會相關人士提醒上市公司著重注意三方面內容: 其一,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情況。 新《指引》取消了 “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將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法通過時,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允許再按照非關聯交易的程序進行表決,公司只能設法召集更多的非關聯股東參會,再次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避免關聯股東的操縱行為。 其二,內部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內部人控制”是全球公司治理中的難題,此時,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東,而是公司經營的實際執行者。“內部人控制”的結果,會讓公司更多地追求經營者利益,進而損害股東利益。 證監會相關人士提醒上市公司,新《指引》在保留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8條規定的基礎上,將其修改為“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其三,選聘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使會計師事務所真正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新《指引》規定,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此前,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通常由董事會提前委任,“木已成舟”,之后的股東大會表決通常會流于形式。董事會在選擇時的傾向,往往會使會計師事務所曲就于董事會的“特殊”要求,為事務所配合上市公司造假提供“溫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