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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1日 08:4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本報記者 于揚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為進一步了解具體情況,記者采訪了證監會有關負責人。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的原因和具體背景?

  答:目前使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1997年制定并發布的。它為指引和規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證券市場不斷發展,我國上市公司不斷壯大并已逐漸成為推動企業改革和帶動行業成長的中堅力量。但由于受改革進程中體制性和制度性因素的局限,相當一批上市公司還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控制薄弱、公司不獨立、運作不規范等問題,上市公司的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占用資金、違規擔保、關聯交易等方式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發布后,證監會先后又發布并施行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均涉及上市公司章程內容的修改,特別是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與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不吻合之處較多。

  為此,為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推動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避免與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的法律沖突,對照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同時吸納了上述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

  記者: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調整的主要方面有哪些?

  答:我們在歸納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文件的基礎上,修訂本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次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調整幅度較大的章節,主要包括:“股份”、“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會”。其他章節也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進行了相應調整。

  記者:請您分別介紹一下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章節修改的具體內容。

  答:在修訂“股份”章節時,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主要做出以下修改:

  增加了“增加資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開發行股份、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外,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增加了“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和與其他公司合并外,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的情形。修改了“發起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條件”。發起人由原來“三年”的禁售期改為“一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原來“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改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及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和“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明確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后六個月內又賣出(或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本公司股票所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有責任收回該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收回該收益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三十日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修訂“股東和股東大會”章節時,為使股東充分發揮自身權利,將股東訴權進行了集中體現,并將股東各項權利進行歸納。股東的訴權集中體現在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及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可對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時,給公司造成損失時,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和監事會未履行股東的上述委托,股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別強調了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并對公司重要事項進行表決,是上市公司股東行使權利的主要途徑。新修訂的“股東大會”部分,條理更加清晰、也更有利于各方操作。修改了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明確規定董事會、監事會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次序。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來召集和主持,但在實際中出現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導致股東大會秩序混亂的局面。為此,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體的不同,分董事會、監事會、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三個主體分別予以規定,并列出了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應對措施。增加了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的臨時提案權,而且明確了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除了可以增加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的臨時提案外,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增加了股東大會的召開方式。為防止股東大會“走過場”,同時增加股東的參與度,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現場參會”形式。在現場開會基礎上,非現場參與可以作為補充。不能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可以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參與股東大會。修改了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股東大會通知時間  由原來的“三十日”縮短為: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在修訂“董事會”章節時,主要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進行了修改:修改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增加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的方式,并限制了內部董事的人數比例。明確董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增加了“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等義務。

  記者: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實際操做過程中,提醒上市公司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結合我們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情況,僅就以下三條規定,做特別提示:

  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情況。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條為避免因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導致股東大會表決時難以達到足夠的通過率,對關聯股東回避作出了例外規定:“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進行表決”。我們考慮,為了促進股東參與股東大會、避免關聯股東操縱表決結果、減少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刪除了該項規定。也就是說,在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將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法通過時,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允許再按照非關聯交易的程序進行表決,公司只能設法召集更多的非關聯股東參會,再次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避免關聯股東的操縱行為。

  內部董事人數。在日常監管中,我們發現一些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東,而是公司經營的實際執行者,該現象稱為“內部人控制”。由于股東利益與經營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一致,在公司治理結構失衡的情況下,“內部人控制”會讓公司更多地追求經營者利益,甚至出現“內部人”頻繁利用關聯交易等違規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情況,進而損害股東利益。加之,由于“內部人”是公司經營活動的實際執行者,“內部人”的掏空行為更具時間長、隱蔽性強等特點。在此情況下,股東很難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為了使公司治理結構趨于有效制衡,防止因內部董事人數過多,增加“內部人控制”的風險,我們在保留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8條規定的基礎上,將其修改為“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我們發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中介機構嚴格執業。年報編制期間,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大多是問題較多、風險較高的上市公司。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關“在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不能防止上市公司董事會為掩蓋公司財務問題、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出現,使會計師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時有發生,并導致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屈從公司壓力,喪失謹慎原則,違反審計準則甚至與上市公司串通造假,未能充分發揮其獨立鑒證作用。另外,董事會決定、股東大會追認的聘用程序,存在股東大會否決董事會所聘會計師事務所,導致年報披露出現瑕疵的可能。鑒于上述情況,為了使會計師事務所真正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記者:上市公司是否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增加章程的內容?如果增加章程的內容,應履行什么程序?

  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內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章程中增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包含內容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內容做文字和順序的調整或變動。上市公司根據需要,增加或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必備內容的,應當在董事會公告章程修改議案時進行特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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