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辦法征求意見 可能為融資融券開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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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07:05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陸媛 發自北京 證監會網站昨日發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第一部獨立對證券登記結算進行正式規定的管理辦法,市場人士認為其中一些規定為融資融券的開展創造了條件。
熟悉香港資本市場的香港百駿(中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濟武昨晚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抵押給別人,別人就有了處置權;還不了錢就可以平倉,這些規定是為融資融券做了一些必要條件的鋪墊。真正的融資融券還要注意到兩方面,一是交易所來監控異常波動,二是放款機構也需要一個比較好的評估,而不是固定的抵押比例。” 質押券的保存應當是獨立的。該意見稿第五十八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質押式回購實行質押品保管庫制度,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于融資回購擔保的質押券轉移到質押品保管庫。 第六十六條規定,違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處分違約結算參與人所提供的擔保品、質押品保管庫中的回購質押券,和賣出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證券。 另外還對結算參與人如何行使處置權做了詳細的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發出指令,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并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第七十三條規定,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第七十四條規定,違約客戶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以將證券處置賬戶內的相應證券賣出,或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證券。 證監會還表示,在現行法律和規章中,只有《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業務活動作了原則規定。有關證券登記結算的一些基本概念、制度和法律關系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