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監管二部開動 定向募集公司有望出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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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08:12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上周關于非上市公發公司納入中國證監會監管的權威消息,清楚地傳遞出定向募集公司將盼到出頭之日——— 上周,坊間流傳證監會將成立發行監管二部的消息終于得到官方的證實。3月6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人大會上接受記者采訪時肯定了證監會正在積極推進成立證券發行監管二部的事實。
籌備中的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二部,其職能是監管全國上萬家非上市的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證券法》界定非上市公發公司 何為“非上市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通俗點講就是“公開發行但不上市的公司”。 非上市公開發行公司的法律界定和監管職責,是由于從今年起施行的新《證券法》而引出的。在新頒布的《證券法》中,公開發行被界定為:(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可見,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向累計200人發行股票,都算公眾公司公開發行。 同時,新《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要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由此,中國證監會拿到了非上市公發公司的公開發行核準權。而在這之前,證監會已經把擬上市公司的上市核準權下放到了滬深兩家交易所。 據稱,新《證券法》頒布之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就著手展開了對非上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監管模式討論,并進行了精心的論證。籌備成立的發行監管二部將負責監管那些非上市的公開發行公司。目前,我國累計超過200個股東發行股票的公眾公司已經超過了1萬家。 定向募集公司就是非上市公發公司 上世紀80年代在股份制試點初期,我國出現了一批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向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這些公司股東絕大多數都在200人以上。 一位業內專家說,“按照新《證券法》的標準來看,這些公司實際上是一種公開發行行為,屬于公眾公司。但早期對它們的定義處于一片模糊狀態,甚至籠統地把這些非上市的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定義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定向募集公司均由當年各省市體改委批準、國家體改委批復確認。情況非常復雜,其出現的超比例、超范圍發行現象非常嚴重,大量的股份又被多次炒賣,股份社會化非常普遍。當時四川的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份就大量流到東北、上海、浙江、福建等全國各地。 據本報記者統計,至1993年底,四川省(不包括重慶市)共有定向募集公司312家。據首都經貿大學教授、著名股份制專家劉紀鵬說,1991年至1994年期間,國家體改委共計批復成立定向募集公司約6000多家,由于歷史上的種種原因,多年來流失近一半,目前大約還有3000家左右,相當于現在滬、深股市上市公司總家數的2倍。 這些數量龐大的定向募集公司,既是我國股份制改革的先鋒,也成了我國股份制試點的歷史遺留問題。 從1992年起,國務院、國家體改委和中國證監會為解決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文件。2003年底還發布了新修訂的《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1號》,市場稱為“11號文”。“11號文”對定向募集公司的認定以及內部職工股的認定處理提出了七條標準。但這些法規一直無法徹底解決定向募集公司的問題,這是因為這類公司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監管機構。 根據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條款,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公司,都是募集設立的公開發行公司。這實際上從法律上肯定了我國定向募集公司就是“非上市公開發行公司”。 定向募集公司法律地位的明晰,不但使定向募集公司自然納入了將成立的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二部的監管范圍,徹底改變長期以來監管缺失的狀況,更具積極意義的是,由于《公司法》早己賦予股東滿三年股份可轉讓的權利,這也為我國多層次市場的規范化建立成為可能。 非上市公發公司納入證監會監管 據透露,今后不管是已有的“存量”非上市公發公司還是新成立的這類“增量”公司,只要符合公開發行的條件,都將是證監會發行監管二部的監管對象。而除發行環節之外,這類公司的日常監管也將納入該部門的職責范圍之內。 之前,非上市公發公司的日常監管長期缺失,而證監會又只負責監管上市公司。各省市的體改部門撤消后,一直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來監管這批問題叢生的非上市公發公司,投資者怨聲載道,投訴無門。 據悉,由于非上市公發公司數量大(有說法已超過萬家),因此帶來的監管工作量比較大,屆時發行監管二部的人員會比較多。據悉,該部門籌備人員目前主要來自于發行監管部以及法律部。由于大量的此類公司分散在地方基層,有可能一部分日常監管職能會授予證監會設在各地方的證監局。可以預見的是,這是一項非常困難的任務,各地非上市公發公司自設立至運營,不規范之處太多。一大群先天不足后天又缺管教的“壞孩子”,誰接下都是燙手的山芋。 “制度建設是首要任務,”據權威人士透露,為配合發行監管二部的監管工作并與新《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證監會還會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針對公開發行非上市公司監管的具體規章。規章可能會在信息披露、股權托管、股權轉讓場所、投資者準入條件、股權轉讓過戶等環節做出詳細的制度安排。 今后,隨著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實施,股份公司設立條件和程序的放寬,股份公司的數量還會增加。權威專家表示,擬發布的有關監管條例將對非上市公發公司制定“有所差別”、“適度”的監管規則。與上市公司相比,在信息披露、股權托管、轉讓場所等方面,對非上市公發公司的監管措施要適度放寬,不會那么具體,要做到既要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權益,又要方便公司經營發展。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具體實際,對非上市公發公司的監管模式也不會完全照搬國外。 設立非上市公發股份場外交易市場 《公司法》中早已表述了這層意思:只要股份公司成立三年后,股份的轉讓并不違法。而實際情況是,定向募集公司在上市不得的情況下,自然出現了場外轉讓的方式。 興于1992年的成都紅廟子市場1993年5月被取締。隨后,從山東淄博開始,由各地方政府和人民銀行各地分行出面,陸續組建了各地的證券交易中心。加上進行柜臺交易的STAQ和NET系統,這些地方成為當時定向募集股份公司除主板上市以外股份流通的主要場所。 1998年,中國證監會清理整頓場外交易市場,定向募集公司合法流通渠道被堵死了。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開始長期處于“灰色地帶”。有媒體稱,目前地下股權交易市場的規模已經近千億元。 2004年4月,證監會再次要求“對各種形式的非法證券期貨經營活動予以從嚴、從重打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但這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的錢大治律師說,新《證券法》給我國證券流通市場從證券交易所拓寬到場外交易市場預留了空間,為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排除了法律障礙。 記得去年9月間,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外宣布,將在年內開展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非上市公發股份報價過戶,劉紀鵬欣喜若狂,他認為此舉意義十分重大,不僅意味著場外交易市場重開,更是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大舉措。在劉紀鵬看來,三板市場即將開始的改革的作用甚至超出中小企業板的創立,其未來將是中國的納斯達克。 而今,尚福林主席宣布證監會將成立專門監管非上市公發公司的監管機構,在己有兩家中關村非上市公發公司進入三板市場的背景下,意味著多層次市場建設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就在尚福林關于成立發行監管二部講話后,深交所綜合研究所副所長孔翔在媒體上建議,將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建設為非上市公發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場。孔翔指出,根據新《證券法》規定,非上市公發公司股票應當進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目前,委托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是國務院批準的唯一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且按照“國九條”要求,其未來將建設成為“統一監管下的全國性證券場外交易市場”,是非上市公發公司股票交易市場的唯一和最佳選擇。 該市場對投資者資格進行準入限制,對非上市公發公司實行強制性公開信息披露。在市場機制問題上,設計“升降級”,即允許部分非上市公發公司在達到上市條件、經交易所批準后直接到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必須進入非上市公發公司股票交易市場。在股票發行制度方面,建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其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已超過200人的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必須經證監會核準。另外,對非發行原因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應實行強制注冊制,一旦出現上述情形,公司必須到證監會相關機構注冊,并開始履行公眾公司義務。 另外,為規避風險,充分發揮中介作用,建議非上市公發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必須聘請保薦人,并將保薦制度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發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吸取當年NETS、STAQ法人市場個人化的教訓,應對參與非上市公發公司股票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限制,可采取提高最小交易單位、規定最低成交金額等間接措施進行限制。 此外,今后在非上市公發公司股票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可能達數萬家,而通常只有少數股票交易會比較活躍。因此,需要考慮市場內部分層問題,并為不同層次的板塊設計有區別的交易方式。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