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金新信托被判罰金千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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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8日 08:57 晶報 | |||||||||
晶報 德隆系金新信托被判罰金千萬 非法吸儲201億,仍有42億元未兌付;11被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新華社烏魯木齊3月7日電備受關注的“德隆系”系列案之一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終于有了結果。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11名被告分別被判處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5年9月22日金新信托案開庭時,在長達6天的連續庭審中,公訴人提交給法庭的案卷共有2米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辯護人也多達18人,法院的判決書更是長達34頁,其案情之復雜由此可見一斑。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金新信托成為新疆德隆的融資平臺后,在唐萬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被告人何貴品(金新信托原董事長)、王宏(金新信托原總經理)等人的決策、縱容下,借信托理財之名,以委托國債、證券投資為主要形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逃避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管,金新信托在與企業機構簽訂各種理財合同時,又與客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固定收益率;在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承諾保本付息,采取高息攬存和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廣泛發展不特定客戶吸收資金,進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與社會不特定機構和自然人簽訂合同或協議35265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億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億元資金未兌付。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金新信托和被告人何貴品、王宏等11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據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單位金新信托罰金1000萬元;判處被告人何貴品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0萬元。其他9名涉案人員也被判處1至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宣判后,部分被告表示要上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