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麥科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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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2日 16:49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經查明: 1、2004年度,麥科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計向關聯方拆借募集資金22080萬元,公司對該等關聯交易事項、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未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義務。
2、2004年度,公司多次將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拆借給非關聯其他單位,涉及金額6500萬元,公司對該等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未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義務。 3、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刊登的《關于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的公告》,隱瞞披露與關聯方之間的2004年度資金往來發生情況。 4、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刊登的《關于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歸還占用資金的公告》中,聲稱已收到關聯方欠款,關聯方占用資金事宜已得到妥善解決。但事實是,2005年2-3月期間,公司繼續與關聯方進行了累計4400萬元的資金往來,涉及資金均為募集資金。公司公告與事實不符。 5、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貨幣資金、其他應收帳款、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等科目披露錯誤,涉及金額5210萬元。 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1、2.2、2.3、10.2.5、11.2.1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許振東、蔡剛、徐祗祥、侯琦、李立新、陳樹新、張偉、嚴清華、丁克義、汪軍民、林巖、董事會秘書丁云林、總會計師劉為民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3.1.4條的規定。 鑒于公司和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及情節,根據《上市規則》16.2、16.3、16.5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公司及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許振東、蔡剛、徐祗祥、侯琦、李立新、陳樹新、張偉、嚴清華、丁克義、汪軍民、林巖、董事會秘書丁云林、總會計師劉為民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公開譴責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3月1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