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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創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2日 16:49 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查明:

  1、2004、2005年創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智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創智軟件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智軟件園”)為創智科技第一大股東湖南創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智集團”)分別提供擔保396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1980萬元、3500萬元、953萬元,公司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也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
這些擔保分別占公司2003、2004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73%、5.97%、5.97%、2.35%、4.16%、1.13%。

  2、2005年創智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創智軟件園為創智科技的第三大股東湖南創智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5000萬元,公司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也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該項擔保占創智科技2004年經

審計凈資產的5.94%。

  3、2005年創智科技為深圳市智信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東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長正氣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明貿易有限公司,分別提供擔保18500萬元、3000萬元、3000萬元、3000萬元、3000萬元,公司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也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該項擔保分別占公司2004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1.96%、3.56%、3.56%、3.56%、3.56%。

  以上共計12筆擔保未履行相應審核程序且及時披露,金額總計5.5893億,占創智科技2004年經審計凈資產的66.38%,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2、2.3、9.2、9.3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陳永紅、鄧奎歡、丁亮、黃家建、林惠春、龍白浪、吳曉佳,獨立董事賴明勇、利光裕、宋煥章、張介福及副總經理葉柏龍、曾國柱等13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2.3、3.1.4、3.1.5條的規定。

  鑒于創智科技和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及情節,根據《上市規則》16.2、16.3 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創智科技及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陳永紅、鄧奎歡、丁亮、黃家建、林惠春、龍白浪、吳曉佳,獨立董事賴明勇、利光裕、宋煥章、張介福及副總經理葉柏龍、曾國柱等13人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創智科技及公司相關人員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公開譴責懲戒,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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