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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制度已在境外上市國企率先實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2日 08:1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境內國企股權激勵辦法有望近期出臺

  本報訊(記者 林旭)從昨天起,股權激勵制度已在境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率先實施。針對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目前已由國務院國資委起草并發至各相關方面征求意見,近期將正式出臺。

  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由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已于3月1日生效實施。辦法共5章34條,對境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適用范圍、實施條件和原則、如何確定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審核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辦法》,股權激勵計劃目前適用于中央非金融企業改制重組境外上市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以及對上市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權激勵的重點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

  《辦法》特別提出,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負責人在上市公司任職的,可參與股權激勵計劃,但只能參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另外,在股權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人員,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參加股權激勵計劃。

  《辦法》對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數量作出了限定。其中授予的股權總量,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首次股權授予數量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此外,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任何12個月期間授予任一人員的股權(包括已行使的和未行使的股權)超過上市公司發行總股本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權。

  引人注目的是,《辦法》特別對授予高管人員的股權數量作出規定:高管人員預期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原則上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的40%以內。

  對于行權期限,《辦法》提出: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0年,每一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間隔期應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原則上每兩年授予一次。股權限制期原則上定為兩年,行權有效期原則上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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