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建議刑法修改嚴懲證券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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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1日 10:52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郁言 北京報道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知情人士透露說,有關監管部門建議,在挪用資金罪下增加挪用資產罪,在操縱股市罪下增加行為罪,更加嚴格地定義賬外經營犯罪,以及增加吸收公眾資金罪等。
據介紹,監管部門提出這樣的意見,是為了更加嚴厲打擊券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行為罪,是指沒有產生確鑿可查的嚴重后果,但只要有作為,就可以判定為有罪。監管部門認為,在操縱股市罪下增設行為罪,更有利于打擊操縱股市的犯罪行為。 現行刑法第187條在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構成犯罪進行規定時,強調了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后果。監管部門建議,只要有不入賬的行為就可以定罪,并不需要強調產生后果。 另外,增加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罪則是針對風險處置中普遍存在的券商違規委托理財提出的。 不過,部分法律專家對上述建議有不同看法。有專家認為,操縱行為在實踐中很難清晰界定,這要靠司法解釋解決,而不是靠刑法定罪,建議通過判例法、司法解釋來解決。對于行為罪這類提法,更適合于管理部門通過部門規章細則進行規范。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是在去年12月首次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隨后,立法機關向有關部門、機構與專家征求意見,為提交人大常委會二審作準備。草案一審稿的主要修改涉及懲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操縱股市、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