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人士透露:工行有可能先于中行上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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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3日 14:1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吳雨珊 北京報道 “工行引資是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引資當中價格最高的,也是給境外投資者的承諾和保護性條款最少的。”2月22日,一位銀監會官員評價工行引資時用了兩個“最”字。
近一個月前,1月27日,國內最大的商業銀行——工商銀行以37.8億美元向高盛投資團(包括高盛集團、安聯集團及美國運通公司)出售10%的股份,每股溢價1.22倍,高于建行的1.15倍和中行引資的1.18倍,創下國有商業銀行引資的新紀錄。 而且,1.22倍的溢價并非以工行股份公司成立時每股凈資產1元為基數,而是以工行2005年12月31日的數據為基數。盡管工行的年度財務報告尚未公布,但加上2005年下半年的利潤之后,工行的每股凈資產必將有所增加,由此得到的每股價格將遠高于建行、中行的引資價格。 在外方投資總額不變、每股價格上升的情況下,高盛投資團所獲得的股份也將隨之變動。“他們能得到的股份比例只會低不會高。”知情人士說。 另外,在所出售的股票來源上,工行也與建行、中行不同,工行采取增量發行的方式,高盛投資團并未如建行、中行的戰略投資者那樣從股東手里取得股份,而是從工行新發行的股份中購買。“我們不愿意賣掉股份,這不是利潤的問題,而是保證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控制力。”一位財政部官員對記者表示。 兩度提價:財政部銀監會把關 在工行引資的半年里,有兩個數據令人們記憶深刻。一是2005年8月工行與高盛投資團簽署戰略投資與合作備忘錄時,高盛欲以36億美元購入10%的股份,溢價1.18倍;二是2006年1月正式簽署投資協議時,這些股份的價格漲到了37.8億美元,溢價1.22倍。 溢價0.04倍的空間,意味著1億多美元的漲跌,亦引發了談判各方(包括工行股東匯金公司、財政部以及銀監會)的共同角力。 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去年8月戰略投資與合作備忘錄簽署之時,身為大股東的財政部,始終未親身參與談判,只是隨時聽取工行的匯報,并監控和指導談判進程。但在這個決策過程中,它的堅持,它的強硬態度,極大地威懾了談判另一方,對最后的結果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事后,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財政部覺得那個價格太低,條款也有不少缺陷。” 第一輪談判溢價1.18倍的價格很快遭到財政部和銀監會的駁回。財政部明確要求工行提高談判價格,銀監會則將工行的談判人員叫來,要求提價。“工行是國內目前最大的批發、零售、按揭、電子、資產托管銀行和清算銀行,這個價格太低,與它的地位、它的網絡、客戶資源等明顯不匹配。”銀監會有關人士說。 隨即工行將溢價提高到1.2倍。財政部接到報告后,仔細研究了各方面的正負面因素,認為價格還有上揚的空間,要求工行再度提價到1.22倍。 此時,在備忘錄基礎上一而再的提價要求,令高盛方面壓力大增,但財政部仍舊強硬堅持再度加價,并告知工行,如果再遭指責,可將所有責任都歸咎于“股東不同意”。 與此同時,關于價格的另一項談判也在艱難推進。簽署備忘錄時,溢價的基點是2005年6月30日,即每股凈資產1元。但工行提出,既然在2006年簽署投資協議,那么凈資產的測算時點就應相應推后到2005年12月31日。 基點的提高,意味著高盛投資團要在溢價增加的基礎上再度增加投資成本。不過,此時的高盛投資團已是必須尋找解決之道。一來,投資團與工行談判已持續較長時間,投入了相當的精力和財力,不可輕易撤退;二來,財政部不光是大股東,還是主導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政府部門之一,與財政部合作是明智選擇。“如果斤斤計較,可能會因此失去更多機會。他們都是聰明人。”知悉內情的人士笑說。 一場又一場心理戰之后,高盛投資團不得不同時答應提高溢價和基點這兩個要求。 回顧這場談判,財政部知情人士說:“談判本來就是一場拉鋸,必須抓住投資者的心態,講究談判策略。當時,作為潛在投資者的高盛特別想進來,他看好了國有商業銀行引入戰略投資者這個機會,看好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時點,所以只能做出最大的讓步。” 不速之客 就在雙方各項條件都談得差不多的時候,投資團冒出一個“不速之客”——在投資協議書上,多出了一個德累斯頓盧森堡銀行。 德累斯頓盧森堡銀行是投資團成員安聯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注冊地是全球著名的避稅天堂盧森堡。安聯提出,投資的資金由這個公司支付,協議也由他們兩方共同簽署。而這樣做的理由是“避稅”。 類似事件在中國銀行身上曾預演過一次。中行的戰略投資者RBS也是攜其全資子公司——蘇格蘭皇家銀行中國資產管理公司來簽署協議的,理由同樣是“避稅”。 一位監管人士表示,這種做法在國際上也不乏先例,其全資子公司相當于“出納”,負責拿出錢來,以幫助母公司合理避稅,具體的合作由母公司承擔。 不過,多了一個出資主體,也就多了一份風險。為保險起見,銀監會提出三個限制性條款,要求安聯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該公司必須是安聯集團控制的全資子公司,不能只是關聯企業(安聯原先的提法);二,該公司持有股份必須要得到工行和監管部門的同意;三,必須保證股權鎖定期3年。 安聯滿足這些條件之后,工行在投資協議中重新添加了一些補充條款,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現的風險。雙方約定,所有的責任和義務均由安聯集團承擔,在銀行保險業務領域的合作也都由安聯集團負責開展。 先于中行提前上市? 為了將各家商業銀行的引資結果進行橫向比較,財政部專門制作了一個列表,將建行、中行、工行對投資者允諾的條款一一列出。看過這個列表的人都能發現,工行的條款是最少,也最簡單的。但只有少數人知道,工行所得到的初始條件其實更為苛刻。 “我們刪減了不少承諾條款,可以說是非常困難的。”親身參與其中的一位人士透露,由外國投行制作的初始協議十分苛刻,很多條款幾乎都照搬其他銀行,甚至是相互比著來,與其他銀行的投資協議相比,苛刻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同時,由于協議文本原來是英文版,翻譯成中文版以后比較拗口,財政部金融司的人們還得逐條琢磨,提出修改意見,最后大量刪減了不合理的條款。 譬如,其中一個條款是,工行承諾,如果2年內不上市,高盛就有權要求工行收回股權甚至給予賠償。對于這個要求,工行曾有人認為,工行近年不上市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條款不具有現實意義,保留也沒關系。但財政部和銀監會都堅持認為,這是絕對不可接受的,所以條款被刪除了。 此外,高盛投資團還提出期權條件,即工行要承諾其遠期收益。財政部認為這是不合理的要求,也予以駁回。“財政部的態度非常強硬,如果不按照這個條款,財政部就不授權。”前述知情人士說。 工行的協議之所以與其他銀行不同,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在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里,工行的案件發生率最少。 中行與投資者的協議中,曾有關于案件的賠償條款。比如以2004年12月31日為界,在此之前發生的案件,只要達到一定金額,中行就按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予以賠償,賠償的最高限額是該投資者全部投資額度的50%。比如,如果2006年中行查出了一個損失金額為100萬元的案件,案件發生在2005年,則中行不承擔任何賠償;如案件發生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中行按10%的比例賠償RBS10萬元,賠償淡馬錫5萬元,其他兩家投資者以此類推。而工行則沒有對案件方面予以任何承諾。 另據消息人士透露,社保基金投資工行的額度將超過100億元,價格與高盛投資團一致。目前,有關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具體協議還在深入商討之中,很快即可結束。同時,工行正緊張地進行上市前的準備工作,甚至可能先于中行提前上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