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聯手 境外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三月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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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9日 10:5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段曉燕 實習記者 鞏云龍 北京報道 日前,記者了解到,國資委和財政部已經聯合下發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從3月1日起正式實行。 2005年底,李榮融曾多次表示,將建立對國有控股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體系,以完
“先從境外上市公司入手,然后再推行到境內上市公司,然后再做集團公司的”,這是李榮融之前給出的國有企業高管激勵實施的路線圖。他還表示,境外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將在2006年1月出臺。 據悉,這份簽署于2006年1月17日、編號為“國資發分配(2006)8號”的通知,在春節過后,正式下發到有關部門和相關公司。 記者了解到,該《辦法》共五章34條,分為“總則”、“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核”、“管理”和“附則”,對境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試行辦法進行了系統性規定。 《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并鼓勵上市公司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采用其他激勵方式,如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 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人才和管理骨干,重點激勵對象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意見》明確指出獨立非執行董事不能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人員,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參加股權激勵計劃;在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上,授予總量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個人首次授予數量應在股本總額的1%以內。 對于在上市公司任職的母公司負責人,《辦法》規定,只能參加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辦法》強調,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管人員預期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原則上控制在其薪酬的40%以內;且應保留不低于總量20%的比重,在任期滿后,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行權,并在之前上報給出資人機構進行審核;對于股權增值權行權所獲的現金收益中,應有不低于20%的部分,留至任期滿考核合格后提取。而且辦法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對已經授予的股權數量在行權時可以根據年度業績考核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對于試行辦法股權授予價格,則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按境外上市規則確定。 國資委有關人士表示,該《辦法》主要適用于非金融業的境外上市公司,而對于中央金融企業、地方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則比照此辦法執行;母公司為中央金融企業的,負責人的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應符合財政部有關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考核的規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