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為股改保薦立規 19種違規行為將受到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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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02:38 第一財經日報 | |||||||||
“這個《處罰辦法》可以說是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自律組織,逐步強化其市場一線監管和自主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 本報記者 于米 發自深圳 本月20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深交所各上市公司下發了《上市公
《處罰辦法》全文共六條,分別對該辦法制訂的依據、適用范圍、處理程序、違規行為、處罰方式及解釋權作了具體闡述和相應規定。其中第四條明確列舉了保薦機構和/或保薦代表人在股改過程中和股改完成后的持續保薦期間應當避免的19種違規行為,例如不得“在保薦對象改革方案公開前以研究推薦、新聞發布等方式泄露股改相關事宜”,或“在為保薦對象提供股權分置改革服務期間,保薦機構及其關聯方自營或者通過客戶資產管理等形式買賣保薦對象的股票”等;第五條則規定了包括“談話提醒”、“公開譴責”等7種處罰方式,與以前的有關規定相比新增“暫停受理該保薦機構和/或保薦代表人負責的股改項目”一款處罰方式。 “這個《處罰辦法》可以說是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自律組織,逐步強化其市場一線監管和自主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經天律師事務所資深從業律師李偉華先生說,“早先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內容并未覆蓋到股改保薦的相關特殊情形,而自股改試點及隨后正式全面鋪開以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41條和第51條規定的保薦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處罰內容過于原則化;雖然上證所和深交所為股改配套而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指引》第20條規定了證券交易所將建立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評價制度,但如何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保薦工作情況進行評估亦語焉不詳。因此,深交所發布這個《處罰辦法》是有必要的。” 《第一財經日報》就《處罰辦法》的相關內容采訪了某大型券商的一位正在外地負責保薦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這位已經簽過一個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向記者大倒苦水:“我個人歡迎交易所強化對股改工作的監管,亦非常清楚作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由于是剛剛得知這個《處罰辦法》,尚來不及深入研讀,但是,對其第四條所列為保薦機構和/或保薦代表人的部分違規行為,我個人表示有保留意見,例如第3款似乎過于寬泛,而第15款所規定的‘保薦機構未履行保薦職責,導致保薦對象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控股股東等重要關聯方利用股權分置改革內幕信息買賣保薦對象的股票’似乎已經超出了保薦機構和/或保薦代表人所能控制的范圍了,不應納入保薦責任。” 而一位市場人士則認為:“是否意味著兩個交易所從此進入差異化市場服務定位及各自按理解和制訂的監管標準承擔自律和一線監管職能亦不得而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