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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證通與證券法相悖 券商存折炒股業務整頓在即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9日 16:57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莫 菲 上海報道

  與《證券法》配套的系列新規章制度均在制定,而與其矛盾的規則都要修改。

  據知情人士透露,1月,各證監局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清理與兩法背離的業務,并向證監會匯報。銀證通或將成為為落實證券法有待清理整頓的業務。

  與112條相悖

  “目前的銀證通業務與新證券法第112條矛盾,第112條規定‘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并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并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而在銀證通業務里,清算交收全由銀行來完成。” 一位貼近證監會人士解釋。

  除了這一法律障礙外,證券公司在該業務上的墊資行為也有違于證券法。

  有關部門的檢查中,發現證券公司在完成了客戶委托買入交易指令之后而未完成資金結算交收之前,還存在替銀行或客戶墊資或融資的情況。

  這一點違反了新《證券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必須按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的規定。

  最大的風險在于,如此時有第三方對該客戶的該筆資金主張權利時,證券公司不能依據《證券法》第139條不得司法強制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規定,對該筆資金實施有效的法律保障。在這一情況下證券公司承擔了資金交收風險。

  此外,“銀證通業務從本質上看就是存折炒股”。上述人士告訴記者。

  在銀證通業務中,投資者利用銀行開設的平臺代理券商為客戶審驗相關證件、開立證券賬戶和簽訂證券交易代理買賣協議,同時銀行在收集交易指令后轉給券商,再由券商發送到交易所,實質上是銀行開展了券商的經紀代理業務。

  銀證通客戶實際上是銀行的客戶,證券經紀業務對客戶來說也是銀行的業務,證券公司只提供了一條交易跑道。

  按《關于清理“存折炒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存折炒股的清理范圍包括:(1)證券經營機構委托商業銀行代辦投資者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的行為;(2)經商業銀行的電話銀行系統作為股票交易委托系統的行為;(3)以商業銀行的活期儲蓄賬戶作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行為。

  “嚴格按此規定執行,銀證通業務將列入清理對象。”他說。

  負面影響

  當時,推進銀證通的優勢是,能使券商業務借助銀行網點得以延伸,突破券商有形營業網點的制約;滿足了證券網點稀缺地區投資者入市的需求等。

  “而負面影響主要有損害整個證券行業及市場利益。”上述貼近證監會人士稱。

  主要表現在:超低的傭金價格競爭使得券商在該業務上已經無利可圖;銀證通業務還將客戶保證金利差收入這一重要收入來源拱手送給了銀行,在目前證券行業普遍虧損的情況下會造成證券公司的經營環境進一步惡化;銀證通業務的客戶資源掌握在銀行手中,證券公司作為需求方無論是在目前合作中還是在未來與銀行的直接競爭中都處于被動地位;部分券商采取設立非法和有爭議的咨詢服務站點,導致在業務和人員的管理、風險控制、客戶服務等方面無法保證。

  實際操作中,券商與銀行之間也是競爭大于合作。

  銀證通業務的開展使銀行的營業網點逐步成為了金融超市,更能滿足客戶多樣性需求。同時在增加銀行存款、減少利息支出的前提下又增加了中間業務收入,還有助于銀行擁有客戶資源、熟悉證券投資業務,可以說銀行是該業務的最大受益者。

  但是在目前業務模式下,商業銀行定位不準,銀行對該業務的重視和投入均不夠,最終導致業務的拓展受到限制。

  銀證通業務增加了監管部門的管理難度。

  首先,由銀行端發起的銀證通業務,相當于券商在銀行設立服務部;與證券服務部相比,銀證通可辦理的業務范圍更為廣泛,但其人員、設施、業務等方面的管理卻相對沒有那么嚴格,不能有效落實各項內控機制,存在較大的技術和管理風險。

  其次,在銀證通業務中,商業銀行與券商是合作開展經紀業務的重要兩方,應該接受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但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證券監管部門顯然對商業銀行缺乏著力點,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作為股民較為接受的一種方式,銀證通清理整頓的方向不會一蹴而就。它會朝著《證券法》接受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獨立存管——銀行管資金,券商管清算交收的模式去改變。這意味著清理銀證通業務不會給股民帶來麻煩。”業內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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