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及配套法規實施 證監會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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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1日 21:57 財富時報 | |||||||||
本報記者 王雪濤 修訂后的《證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配套實施的還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辦法》出臺,正是對《證券法》這一規定的落實,而《辦法》也因此而成為證監會為落實《證券法》而推出的第一個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凍結、查封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重要證據,其具體實施程序為證監會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及派出機構先提交申請,經法律部門審查并報證監會負責人批準后,制作決定書、通知書,由執法人員實施。由此,證監會也被正式賦予了必要的“準司法權”。 “新證券法的實施對上市公司直接的好處是,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準入門檻,也使上市公司的運作空間得到松綁,能夠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大顯身手,也同時從民事和刑事上強化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權利和責任。”申萬證券分析師吳海明表示, 證監會獲得準司法權 新《證券法》有許多重大修改,但證監會為什么選擇先從明確凍結、查封的權力歸屬這一點開始落實?證監會副主任歐陽澤華對記者表示:“這說明包括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內的各管理部門都已經充分認識到,當前形勢下亟須賦予證監會必要的執法權力;由于之前的一系列準備工作,賦予證監會凍結查封權力實系水到渠成之舉。” 近年來,我國屢有證券違法犯罪大案要案發生,其危害易于擴大、蔓延,證據容易毀損、滅失,資金容易隱匿、轉移。加之證券市場流動性很高、信息高度透明,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不僅案件本身難于查證,難于處罰,還可能因為當事人集中拋售股票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市場的安全運行。可以說,時間與效率是查處此類案件的最關鍵所在,賦予證監會凍結與查封的執法權,可省去與法院系統的協調工作而大大提高辦案效能,加大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高院司法解釋出臺后有關部門查處證券違法案件所積累的經驗與教訓使得《辦法》出臺水到渠成,而《辦法》的深度與廣度較高院司法解釋都有了極大提升。”湘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金巖石對記者表示,同時,從國際角度看,正是因為證券市場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度專業性與高度流動性,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允許其在監管中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出臺《辦法》顯示我國在此方面開始與國際接軌。 我國證券市場違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屢發不止,除了巨大的利益誘惑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查處力度尚不夠大,或者因為部門協調難度較大而耽誤了案件的最佳偵破時機,導致對涉案當事人的處罰力度普遍偏輕偏弱,遠遠起不到國外同類案件中“罰得傾家蕩產,市場永遠禁入”的震懾作用,從而影響了證券市場長期內的健康發展。 證監會研究中心一副主任表示:“目前證券違法犯罪案件中證據容易毀損、滅失,資金容易隱匿、轉移,如不及時制止和控制,不僅案件本身難于查證,難于處罰,還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市場的安全運行。而之前證監會只能通過司法機關申請凍結,但因為手續及審批過程較長,達不到實際效果。” 《證券法》對證券市場意義重大 “《證券法》對于完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制度、鞏固近幾年來的金融改革成果、凈化證券市場運行環境、增強市場信心、拓展證券市場發展和創新空間均具有重大意義。”大成基金總經理于華如是說。 據記者了解,新證券法明確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界限;規定了證券發行前公開披露信息的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的監督,提高發行審核透明度。而值得一提的是,新股上市審核權下放交易所。修改后的證券法賦予了交易所更大的權限,規定交易所直接核準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明確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之外可增設具體條件;允許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規定申報規則及T+0回轉交易;賦予交易所及時制止特定證券賬戶異常交易的權限等。 “《證券法》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升證券公司運作水平意義重大。希望能夠盡快出臺與“兩法”配套的實施細則,配套的規章制度要更有針對性,同時做好新舊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工作。”北京證券總經理樊大志表示,新法中明確規定,允許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并規定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信證券董事長何如說:“由于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回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他還強調到,《證券法》的實施,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我國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和積極影響,也將為證券行業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 “新法為券商和客戶之間筑了一道“防火墻”。近幾年,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不僅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令證券公司自身深陷泥潭。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后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聯合證券總裁盛希泰表明了自己的想法。 法制的完善是證券業發展的基石 制度的變革,使2006年及之后的中國證券市場有了長治久安的有力保障,持續穩定發展的基調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主旋律。 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總經理王鴻嬪告訴記者:“從國際經驗來看,法制的完善是證券、基金行業發展的基石,正是通過不斷地完善制度,才能使市場的外部環境更為健康,促使全行業加大國際化的步伐。” “兩法進一步提升了資本市場的法治水平,樹立了我國資本市場法制建設新的里程碑,對加快推進資本市場和改革發展將產生巨大和深遠的影響。”巨田基金總經理許明如是說,新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實施,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未來公司將會嚴格按照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的要求經營公司,為實現全體股東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我們希望,有關方面能夠借新《證券法》實施、賦予證監會行政執法權力的有利契機,順應市場意愿,加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的懲治力度,繼續推進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建設和諧證券市場,讓2006年的投資者不再痛苦。”吳海明表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