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券商風險管理辦法 給券商裝預警系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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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9日 00:39 東方早報 | |||||||||
早報記者 陳其玨 責任編輯 趙劉記 為落實證券法相關監管規定,提高日常監管的有效性,證監會昨發布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征求意見稿),要求券商按照規定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由此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證監會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1月9日至23日。待征求意見結束后,該會將對《辦法》和《規則》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而根據此次征求意見稿中透露的信息,《辦法》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并獲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證券公司應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方面報送上月的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辦法》對證券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公司經營業務范圍不同,對應的凈資本、凈資產等風險控制指標的最低標準也就不同,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一定水平。從而,證監會可根據風險程度、內控水準、財務實力等情況,將證券公司劃分為不同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的業務許可和監管措施,確定證券公司的具體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和規定標準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區別情形采取一系列監管措施,包括限期整改;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停止批準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等監管措施。 業內指出,這種方式不但有利于提升證券公司在金融市場上的可信任度,促進金融市場功能的更好發揮,減少系統風險,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將投資者因證券公司自身營運失敗而產生損失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