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期權不得轉讓擔保或還債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6日 01:14 東方早報 | |||||||||
責任編輯 夏峰 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騼斶債務。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
根據規定,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