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海外上市微啟開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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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4日 18:26 中國金融網 | |||||||||
2005年11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5)75號文件(《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而年初頒布的11號文(《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29號文(《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則被廢止。業界將此評論為民企海外上市(俗稱“紅籌上市”)重新開閘。
境外融資一般有兩條路可走。一是海外上市,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請上市。另一條路是“在境外注冊一家殼公司,在海外交易所買下一家空殼上市公司,然后由境外殼公司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購境外殼公司”——通過一連串的收購或者兼并之后曲線登陸海外資本市場。 民營企業通過在開曼群島、維爾京、百幕大等離岸中心設立殼公司,再通過換股或并購的方式使境外殼公司收購境內公司資產,這樣完成資產置換后再將境外公司上市融資。這種方式因可以繞開國內嚴格的資本與外匯管制實現全流通,便于風險投資的退出和企業設立期權而備受歡迎,俗稱“紅籌通道”。這幾年,盛大、蒙牛等有VC投資的企業到海外上市,都是采用的這種方式。 11號文的第一條規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直接或間接設立、控制境外企業,應參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第二條的規定更是致命,稱境內居民為換取境外公司股權憑證及其他財產權利而出讓境內資產和股權(資產置換)的,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核準。 此后,國家外管局頒布了對11號文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的29號文,要求相關企業為11號文出臺之前的關聯外資并購交易補辦登記。這也被一些企業看作是“秋后算賬”。 這是兩份本意為限制國內資本“外逃”的文件,卻也堵住了紅籌上市的通道。因為在這兩份文件中,規定的審批手續所要求的文件系統都是為企業設計的,居民根本無法拿到相關的文件,因而也就無法辦理登記審批手續。與此同時,資產置換是紅籌企業上市的必經之路。境外上市的監管韁繩,通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的方式,無形之中被大大勒緊。 此次11月1日開始施行的75號文,則明確了國內公司可以在離岸金融中心等境外地區設立公司,并返程收購國內企業資產。而呼之欲出的企業跨境換股一旦實行,國內企業家將其境內股權換成境外股權時,就可不再涉及現金交易,其間所涉及的外匯流動及監管問題就迎刃而解。這也意味著賦予創投基金相對的來去自由,增強了創投在境內加大尋找項目力度的動力。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