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擴權 獲準查封違法資金涉案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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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4日 06:02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 吳君強 北京報道 作為新證券法的配套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日前頒布,并與新證券法一道于1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有權凍結、查封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重要證據,證監會也因此獲得了準司法權。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使其在監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辦法》的出臺,是對新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些“準司法權”的細化落實。新的證券法一百八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依照《辦法》規定,證監會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發現涉案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凍結、查封措施:一是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二是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三是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四是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 據悉,凍結、查封的對象主要包括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及重要證據。作為執法程序的規定,《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解決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督的問題,嚴格規定證券監管機關凍結、查封和限制證券買賣的實施步驟,保障執法過程的規范化,提高相關措施的實施效率。 《辦法》強調,凍結、查封的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凍結、查封期滿前10日內辦理繼續凍結、查封手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