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賦予中國證監機構執法權 四情形可查封凍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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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31日 16:30 中國新聞周刊 |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一日電 (記者 賈靖峰) 新《證券法》將于明日正式實施,記者今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中國證監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元旦同步施行,辦法規定,證券違法案件查處時,四種情形下可對涉案者實施凍結、查封。 作為新《證券法》的配套措施,辦法規定,證監會在對證券違法案件調查、審理或執行時,發現涉案當事人存在四種情形之一,或存在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即可
這四種情形分別是: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凍結、查封的對象主要包括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及重要證據。 此外,《辦法》還為被凍結查封的當事人設置了六大救濟措施,規定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可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的請求,是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解除凍結查封,凍結對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當事人可提出賠償請求。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國際通行制度,此次《證券法》修改賦予了證券監管機構一定的行政執法權,而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證監會將依照規定堅決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投資人財產權益。(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