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可對違法涉案人實施凍結查封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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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31日 09:27 證券時報 | |||||||||
《中國證監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報北京電 (記者 于揚)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12月30日簽署第28號主席令,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作為新《證券法》的配套措施,該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和新《證券法》同時生效。依據《辦法》,證監會在對證券違法案件調查、審理或執行時,發現涉案當事人存在四種情形之一的,即可實施凍結、查封措施。證監會有
這四種情形分別是: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證監會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及派出機構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對存在以上四種情形之一、或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可以申請凍結、查封。 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證券法》明日起即正式施行,按照國際通行制度,此次《證券法》修改賦予了證券監管機構一定的行政執法權,而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為規范這兩項權力的行使,作為新《證券法》的配套措施,此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辦法》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有利于嚴格執法程序,避免權力濫用,它將權力的行使過程公之于眾,有利于監管部門主動接受市場和全社會的監督。同時,它還可以讓廣大市場參與人知道,對于違法行為,證監會將會運用這一強有力的武器,堅決予以打擊,切實保護投資人的財產和權益。 據悉,凍結、查封的對象主要包括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及重要證據。作為執法程序的規定,《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解決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督的問題,嚴格規定證券監管機關凍結、查封和限制證券買賣的實施步驟,保障執法過程的規范化,提高相關措施的實施效率。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還多渠道地設置了六大救濟措施:一是當事人在實施凍結查封時,有權陳述和申辯;二是賬戶被凍結后,證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的請求,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將該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解凍;三是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解除凍結、查封措施;四是涉案當事人對凍結、查封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五是當事人申請停止執行并經批準的,可以停止執行凍結、查封措施;六是證監會未按規定程序實施凍結、查封,給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賠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