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改刑法將重拳打擊證券市場犯罪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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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03: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對非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金 ○首次明確上市公司違規信息披露、損害股東利益和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將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消息 上市公司高管故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對應披露信息不按規定披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4日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此修正案將上述兩種行為納入刑法規范范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作草案說明時介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共17條,涉及4個方面內容: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關于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犯罪、關于其他犯罪。 由于修訂后的證券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的界定作了修改,加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草案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并將實施這一行為犯罪的罰金數額改為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占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并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草案明確應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草案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近來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危害金融安全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對刑法關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等金融票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刑事責任。 上海證券報 記者 周翀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