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操縱股市最高可罰30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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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5日 12:09 新聞晨報 |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4日舉行。備受社會關注的廢止農業稅條例的議案和行政強制法草案、護照法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提請審議。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昨天首次提請會議審議。草案共17條,涉及4個方面內容: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關于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犯罪、關于其他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并將實施這一行為犯罪的罰金數額改為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關注立法:操縱股市可刑事追究 解放日報:由于修訂后的證券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的界定作了修改,加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并將實施這一行為犯罪的罰金數額改為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根據草案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占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并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草案明確應追究刑事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