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巨額股票不翼而飛 最終獲得營業部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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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3日 07:28 深圳商報 | |||||||||
委托炒股巨額股票不翼而飛 原告委托股票莫名其妙被質押融資,最終獲得證券營業部賠償 【本報北京11月22日電】聞碧靜2001年在海通證券北京光華營業部開設了資金賬戶,但2004年她發現賬戶內的96萬元發生了異常變化,股票已被出售,海通證券卻告知聞碧靜,
聞碧靜從未委托任何人管理、融資或抵押,這96萬是怎樣被抵押出賣的呢? 事由:96萬巨款不翼而飛 聞碧靜在一審起訴中稱,2001年11月,她在海通光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并通過該營業部進行股票交易。2004年12月初,她發現賬戶內的現金發生異常變化,股票已被出售,出售后的96萬元也被他人提取。海通光華營業部告知,聞碧靜的賬戶已為第三人在營業部融資作了抵押,股票也被出售用于補償第三人的賬戶融資虧損。但是聞碧靜稱從未委托任何人管理、融資或抵押。 證券公司:當事雙方應屬托管關系 海通光華營業部辯稱,2001年11月聞碧靜委托于江東在該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當時于江東提交了聞碧靜的股東證券賬號、身份證號碼、銀行活期儲蓄賬戶號碼,并代表聞碧靜簽署了開戶文件,此后于江東一直用聞碧靜的資金賬戶買賣股票。2002年8月,于江東用該賬戶為其開立的另一個名為“宋樹中”的賬戶作抵押,向光華營業部借款200萬元,并以聞碧靜的名義與海通證券簽署“資產委托管理和監管協議書”,此款逾期未還,海通光華營業部根據監管協議從其抵押賬戶中劃款90萬元償還債務。海通光華營業部堅稱該賬戶所有的交易及資金存取,都是于江東出面辦理,沒有一筆是聞碧靜親自所為,因此,于江東與聞碧靜二人是合伙做股票,于江東簽署的托管協議應得到了聞碧靜的認可。 判決:營業部劃撥資金沒獲授權 庭審中,海通光華營業部提供了于江東以聞碧靜名義與光華營業部及宋樹中三方簽署的“資產委托管理及監管協議”。光華營業部稱該協議實際上就是于江東向營業部融資200萬元,并用聞碧靜的賬戶作抵押的協議。根據協議,光華營業部發現其監管的賬戶內資金和股票的市值低于止損點,并采取劃撥的形式平倉,其中有四筆資金劃撥是收取應歸還的利息。該協議有“聞碧靜”簽字及海通光華營業部蓋章。對此聞碧靜否認簽字的真實性,并否認其賬戶曾經為他人作過抵押擔保,同時否認于江東為其代理人。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聞碧靜在海通光華營業部開立了資金賬戶,證明雙方存在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海通光華營業部應確保聞碧靜的專戶資金不挪作他用。光華營業部所依據的三方協議,從形式上看只有兩方簽字,沒有聞碧靜本人簽字;從內容上看光華營業部應得到宋樹中或聞碧靜的授權才能動用資金賬戶上的資金,但是光華營業部沒有證據證明其劃撥行為得到了授權。故海通光華營業部的單方劃撥行為,屬無效的法律行為,海通光華營業部應承擔返還的責任。二審法院也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簽字證據成為終審關鍵 法官提示,經濟糾紛案件在社會生活中發生越來越頻繁,各方當事人在簽署有關協議或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利益相關人的簽字是否確實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存在資金流轉的時候,更要確定中間人的可信程度,一旦訴諸法律,證據才是判案的關鍵,切忌讓想當然的事情發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