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結算公司通知協助完善證券凍結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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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6日 09:43 證券日報 |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出通知協助證券司法凍結規程完善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進一步做好協助司法機關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證券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以及證券市場業務規則,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中
《通知》的主要內容為:司法機關依法要求凍結確屬被執行人所有的流通證券的,由托管該證券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同日(指“交易日”)分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證券公司接到的凍結要求順序在先;司法機關需要對本機關已經凍結的流通證券解除凍結時,由協助辦理凍結的證券公司或者協助辦理凍結的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解凍;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必須建立協助司法機關辦理流通證券凍結(含解凍)的數據交換機制,相互之間應當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交換凍結、解凍數據。 《通知》指出,對已做回購質押的債券和已提交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收擔保品的證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證券市場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不予凍結。司法機關要求凍結已凍結的流通證券產生的孳息的,由執行凍結流通證券的義務主體負責協助。通過登記結算公司派發尚未發放到證券公司屬于被執行人的孳息,由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凍結;通過證券公司派發屬于被執行人的孳息,由證券公司協助辦理凍結。 《通知》還指出,對本《通知》實施之前證券公司已經辦理并仍處于凍結狀態的流通證券司法凍結的情況,請各有關證券公司以總部為單位,按照登記結算公司要求的時間將凍結數據報送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匯總后報送證監會。具體報送時間另行通知。另外,其它證券經營機構托管的流通證券的凍結,比照上述關于證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證券凍結的規定辦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