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可用三種途徑籌股激勵員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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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2:16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為減少管理者的短期行為,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和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證監會將允許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并且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規范。 根據已經起草完畢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規范意見》),股票和股票期權將作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主要方式。
在股票來源方面,《規范意見》明確了公開發行時預留股份、向高管人員發行股份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種方式。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準。 在激勵對象方面,《規范意見》規定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此外,財務報告虛假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證監會稱,由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證券市場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較高,境內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是一項制度創新,因此,將采取先試點、后逐步推開的方式,試點一段時間后總結經驗,對《規范意見》加以完善,以較為穩妥地推行該項制度;另外,在試點階段只允許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待全面推行后再考慮取消該限制。 據悉,目前國資管理部門也正在起草國企管理層股權激勵辦法,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 作者:本報記者 安明靜 發自北京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