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列庭審逼近終局 刑訴首腦唐萬新計日可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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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2日 14:49 和訊網-《財經》雜志 | |||||||||
掃清外圍之后,對于“德隆系”首腦唐萬新本人的刑訴,已然計日可待 本刊記者 曹海麗/文 國慶節臨近的烏魯木齊,街頭到處懸掛著慶祝自治區成立50周年的橫幅,各項成就報道連日占據著本地主要媒體的頭版。相形之下另一條重要的經濟新聞,則被淡化處理。
9月22日,新疆金新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金新信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這是“德隆系”第五家開庭審理的金融機構。兩天前,9月20日,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伊斯蘭信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案,也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當天結束。 非同一般的金新信托 金新信托在“德隆系”的位置非同一般,它是德隆控制的第一家真正意義的金融機構(最早的是新疆金融租賃),也是德隆早期融資的關鍵樞紐;它被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金額超過200億元,僅次于德恒證券的208億元;它是德隆危機爆發的導火索——正是2001年金新信托出現的擠兌危機,迫使唐萬新鋌而走險;它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反映出來的方式也是最激烈的——去年夏天,金新信托在新疆、上海兩地的部分自然債權人分別上街游行。 金新信托所涉調查舉證材料之冗雜、被告人數之眾多,亦為目前已開庭審理過的“德隆系”金融機構中之翹楚——僅公訴機關所呈偵查卷即達755冊,被告、證人訊問筆錄及證詞累計達上百本。 金新信托案共有12名被告,其中一名法人被告、11名自然人被告,均為公司高管;共有18名律師受聘出庭辯護。由于舉證材料之多、被告辯護律師答辯之久,致使庭審時間超出了原定的五天,又增加了一整天。控方在法庭上用了“史無前例”和“情節特別嚴重”這樣的字眼來形容此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金新信托于1997年被德隆控制后,在德隆首腦人物唐萬新、被告何貴品(董事長)和王宏(總經理)的安排下,采取承諾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與不特定客戶簽訂委托購買國債、資產管理等形式的合同、協議及補充協議,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2001年后,唐萬新等人成立上海友聯,統一管理德隆旗下金融機構。金新信托在上海友聯的指使和操縱下,繼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自1997年1月至2004年8月,金新信托共計吸收公眾存款201.73億元;其中2001年6月至2004年8月,在上海友聯的指使下吸收公眾存款32244筆,金額為113.79億元。截至2004年8月31日,未兌付資金達到42.68億元。 早期融資樞紐 控方出示的調查材料、唐萬新及諸被告訊問筆錄,勾勒出金新信托之對德隆及唐萬新事業發展的特殊意義。 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商業銀行與所辦信托投資公司脫鉤,工商銀行新疆分行將從金新信托撤資。唐萬新其時已控制新疆屯河股份9%股份,為第三大股東。唐向屯河董事長何貴品提出,由屯河出面代唐收購新疆金新信托。 1996年12月,屯河收購了新疆工商銀行在金新信托的30%股份,何貴品出任董事長,唐萬新出任董事。1997年至1998年,在唐萬新的決策下,屯河又先后收購了金新信托其余幾大股東的股權,控股金新60%左右。同時,唐萬新從屯河的控股股東昌吉州政府手中全面收購了屯河。 三名唐系“老戰士”隨即進入金新;王宏任總經理,張業光負責證券營業部,宋華杰負責理財業務。王宏早在1987年身為新疆八一農院學生時便認識唐萬新,后曾負責過德隆駐京辦事處以及管理北京JJ迪斯科舞廳。 掌舵者唐萬新之所以沒有出任董事長,是因為“資格不夠”——人民銀行規定,信托機構董事長要有從事金融業五年以上或在經濟領域從業20年以上經歷。當時,只有年近六旬的何貴品有這個資格。 收購金新后,唐萬新停掉了金新以前的全部存款和信托貸款業務。據唐供述,接手金新后,早期業務是靠代銷買賣石化債券轉動起來的。實際的操作手法是超賣債券,即只有代賣8000萬元的額度,但實際賣出1億元,于是在金新賬上形成2000萬元的沉淀資金。唐于是拿著這2000萬元作股票申購。同時,8000萬元資金也在金新賬上停留一段時間,于是也被騰挪用于股票申購。 在唐萬新的掌控下,金新的主業很快轉向委托理財,大體有兩種模式:一種對客戶承諾最低收益率,并收取2%的管理費;另一種則是給客戶固定收益率。 1997年9月至2001年中期,金新在各地設立了20多家辦事處,專做委托理財業務。1999年上半年,金新設立上海理財管理總部、證券管理總部,由宋華杰、張業光分別負責;另于1997年即由屯河于上海成立投資部,由唐萬新、王宏、唐萬川負責。 由遍布全國的20余家委托理財業務網絡吸納而來的資金,最終的流向,當然是眾所周知的“老三股”——湘火炬、新疆屯河以及合金投資;至2001年以前,總額已經超過100億元。 后期“忠實棋子” 2000年底,中科創業崩盤,引發莊股全面受壓。2001年一季度,金新信托首次出現擠兌,20多億元委托理財資金無法兌付。唐萬新從德隆產業一翼調配資金救急,然而壓力不減,至年底,金新到期未兌付缺口已然達41億元。 2001年4月到年底,唐萬新召集核心部下召開一系列緊急會議。在絕大多數核心干部主張金新破產的情況下,唐萬新堅持繼續擴大融資規模。他在筆錄中解釋,這是因為“如果金新破產,在新疆有10萬股東(疑指參與委托理財的投資者),我們就會‘無顏見江東父老’,無法給家鄉股東一個交待”。這個會議是德隆和唐萬新的一個轉折點——決意突進金融機構,憑借更大的融資規模來蓋住窟窿的唐萬新及德隆由此走向不歸路。 唐萬新金融領域的運作載體,便是現在已經廣為人知的上海友聯。在已審各案的起訴書中,上海友聯均被稱作“德隆系”金融機構的指使和操縱者。 上海友聯的功能,用唐萬新的話說,一則在于通過股東授權形式“管理德隆系的金融機構”,二則在設立新的投資主體,以便繞過銀行體系對德隆二字的警惕。 上海友聯注冊成立于2001年6月,但其執委會早在2000年8月便已成立,成員有王宏、張業光、李強、唐萬川、趙戈飛等人;其時的安排本為王宏負責金融機構,唐萬新負責產業整合。友聯創建之初主要由王宏負責。但在2001年底之后,唐萬新免去了王宏友聯執委總裁的職務,自任總裁。 自此,上海友聯替代金新信托,成為德隆委托理財龐大體系的中樞,金新信托轉而成為上海友聯旗下的一顆棋子。與此進程相對應的,是委托理財客戶由新疆“10萬投資者”為主、轉而變為分散在全國各地的從國企到上市公司到個人投資者無所不包的集合;而風險亦由過去高度集中于德隆一家,分散至友聯控制的十余家金融機構。 “金新信托出現危機后,解決的辦法只有不斷地用新的資金去補充舊的資金。友聯就像一個飛快轉動著的車輪,已經無法停下來。”王宏在法庭上說。 盡管不復以往的戰略重要性,金新信托仍然是唐萬新最重要和最忠實的棋子。唐的筆錄顯示,金新2000年的“融資任務”為30億至40億元,從2001年起,每年均為50億元左右,直至案發。 在友聯統一指揮后,金新的融資任務一直“完成得很好”,每年均超額完成。從1997年設立到2004年4月,金新信托的融資總額達300多億元。 金新的“融資”主要用于投資股票和兌付到期委托理財。唐萬新供稱,2002年以來,金新融來的錢90%供自己兌付到期客戶,10%的富裕資金由他決策投向。 自2002年1月接任友聯總裁后,唐每天下午4點在上海德隆大廈五樓會議室召開資金頭寸會,明確當天各個金融機構兌付的客戶資金的余額,決定第二天需要作的緊急兌付,由張業光負責具體執行。 至案發,友聯從金新一共調走57億元資金,其中23億元用于國債投資,12億元通過“德隆系”四家殼公司上海西域、中極公司、創索公司、創基公司,買進“老三股”,10億元直接購買“老三股”。 過橋套取銀行拆借資金 在金新信托開庭的同一個星期,對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及多名高管的起訴,亦在銀川開庭。 據起訴書指控,伊斯蘭信托從2002年3月至2004年6月,在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指使和操縱下,以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為誘餌,向202家機構和133名個人變相吸收資金29.8億元。 據稱,這些資金主要轉入由上海友聯控制的德恒證券有限公司,用于購買股票、國債,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業務費。至案發時,仍有十多億元資金未能兌付;包括伊斯蘭信托董事長楊汝臣、總經理孫衛在內的九名高管亦被列為被告。 “德隆系”在伊斯蘭信托實際控股40%。伊斯蘭信托根據公訴方的調查和唐萬新的訊問筆錄,除了委托理財,伊斯蘭信托的另一個融資渠道是向銀行拆借,事涉昆明市商業銀行和銀川市商業銀行。 據唐萬新訊問筆錄所言,伊斯蘭信托與銀川市商業銀行有長期合作關系,因此可拆借資金,但一則需要伊斯蘭信托股票質押,二則拆借量有限。為放大資金拆借數額,唐萬新通過其影響力,使昆明市商業銀行向銀川市商業銀行拆借5.5億元資金,再由銀川市商業銀行將這筆資金拆借給伊斯蘭信托。 之所以如此費盡周折,正如唐萬新所說,“是因為信托公司與外地銀行拆借限制太多。而銀行間拆借沒有限制,信托公司與本地銀行之間的拆借限制也較少。” 前述5.5億元來自昆明市商業銀行的拆借資金,在友聯公司的統一調配下,一部分用于伊斯蘭信托兌付到期委托理財,絕大部分則用于友聯旗下其他金融機構的兌付。唐萬新還供認,除了三方理財業務的資金,伊斯蘭信托絕大部分資金都委托給了德恒。 隨著金新信托案、伊斯蘭信托案庭審結束,加上月前結束的德恒證券案、中富證券案以及南京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案審判,對“德隆案”的系列刑事訴訟已進入倒計時。 掃清外圍之后,對于“德隆系”首腦唐萬新本人的刑訴,已然計日可待。 唐萬新本人的供述,已成為這一系列審判中控方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果不是有這一系列供述,公訴方僅以大量的委托理財合同書證,并不能讓公眾充分了解事實的真相。這些供述也成為“德隆系”當年干將、今日被告們的救命稻草。 辯護律師們反復引證唐萬新在筆錄中所言——“我是實際控制人,負責決策和指揮”——來證明其當事人不過是執行者。千夫所指,皆為唐萬新。一位辯護律師說,揭開金新信托的面紗,只有三個字——“唐萬新”。另一位律師則將唐萬新稱為“導演”,金新信托不過是他“導演的一出戲”。 撫今視昔,唐本人可能會不勝唏噓,卻也是無話可說。- (本文刊于10月3日出版的《財經》2005年第20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