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規范意見廣征意見 市場價成為行權標桿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2日 03:42 第一財經日報 | |||||||||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正在征求意見 本報記者 蔡臻欣 郝淵侃 發自上海 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中,股權激勵計劃已經登臺。為了規范起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下稱《規范意見》)也開始在各機構中征求意見。
《規范意見》最引人注目、同時也是最為核心的規定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解決方案未得到股東大會批準前,不得以股票期權或認股權證方式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該條已經明確,形式是股票期權或認股權證的股權激勵計劃,僅為推進股權分置改革服務。“但最為重要的是,《規范意見》將股權激勵和股權分置改革嚴格區分開來了。”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培敏認為。 鄭培敏表示,股權激勵并不是股權分置改革中對價的組成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與流通股股東獲付的對價不是一個概念。股權分置改革在前,股權激勵計劃在后,監管層態度明確地將他們在時間上一前一后地分開來。 《規范意見》第20條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的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這一條,明確框定了股票期權行權價的范圍:市場價成為了行權價格的標桿。 這樣一來,在推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同時,一些附帶了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中,以凈資產為制定行權價格標準的公司其依據將面臨修改。 此外,《規范意見》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定義、規模、期限、費用等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并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定。 《規范意見》第12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并且,“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另外,對于股票期權,《規范意見》第18條規定:“股票期權授予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其第27條還規定:“以認股權證方式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認股權證有效期自認股權證授予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認股權證的授權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 | |||||||||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