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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正牽頭制訂規范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欲破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9日 12:01 21世紀經濟報道

  據悉,證監會正在牽頭制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

  本報記者 段曉燕 北京報道

  本報獲悉,目前,證監會正在牽頭制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如若該《規范意見》順利出臺,長期不夠健全的上市公司激勵方式將有望取得重大突破。

  “關于這方面,有關機構、上市公司已經提過很多次了,幾乎每次證監會讓開會我們都會提。”一位證券機構人士向記者說。

  “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推進,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得到進一步梳理,在這個時候考慮對高管層進行長期的股權激勵計劃,有助于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一位業內專家指出。

  6月27日,記者從有關渠道獲得了最近的一份征求意見稿。

  這份10頁之多的征求意見稿共7章48條,對通過股票、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等方式進行高管激勵的條件、方式、程序、監管和懲罰措施做了相關規定。據悉,該征求意見稿還要經由證監會和其他職能部門討論后才能定稿,部分內容應有改動。

  《意見》:關鍵是規范

  有關人士特別指出,這次證監會出臺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征求意見稿),“規范”二字其實體現了證監會的真正用意。

  “之前沒有明文規定,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股權激勵等于是處于灰色地帶,通過各種方式暗箱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少,與其這樣,不如明確游戲規則,規范操作,嚴格監管與懲罰,這樣更能促進市場的完善和建設。”一位長期從事股權激勵問題研究的專家認為。

  從討論稿的一些規定來看,在對參與主體、對象等方面都做了規定。

  比如,對于違規操作的、涉嫌違法的、財務報告不被認可的上市公司,就規定其不能實施股權激勵。

  另外,對用于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占總股本的比例等方面,也做出了規范。例如第十六條規定:“擬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公開發行新股時預留股份;(二)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但是記者了解到,一些業內人士對此有不同看法。

  上交所的一位負責人就認為,最好的辦法是讓管理層從自己的口袋里掏錢,購買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公示告知股東大會,并且,管理層購買的這部分股票要到一定時間后才能拋售、轉賣,并且還要向公布、通知董事會。

  “這樣上市公司的利益才能和管理層的利益捆綁得更緊。”這位人士認為。

  《意見》(征求意見稿)還強調,“除了按照相關規定提取激勵基金以外,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意見》(征求意見稿)還特別提出了認股權證的激勵方式,并對認股權證做出了一些規定,“認股權證計劃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自認股權證授予之日起計算”;“認股權證的授予日與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等之類。

  在監管和懲罰措施方面,相應地也出詞嚴厲,除了“責令其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或吊銷其業務資格”、“實施市場禁入”等措施外,《意見》(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對于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欺詐、操縱市場或者內幕交易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的規定。

  各種限制仍需突破

  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位專家提醒記者,《規范意見》中的一些做法,需要和《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才行。

  “比如,新的《公司法》正在修改,對于能回購股票的規定能否順利通過還是個問題。”這位專家說,“證監會能將這個意見制定出來,也要等到《公司法》正式通過之后吧。”

  業界普遍認為,現行《公司法》第149條是實行股權激勵制度的最大障礙。該條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這實際上是限制了不以注銷為目的的股份回購行為。

  而即將出臺的新《公司法》將對第149條進行修訂,有望對股份回購限制放松。這樣,《公司法》出臺之后,實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將會找到更好的法律途徑。

  當然,最關鍵的還有一點:國資委的態度。此前媒體報道稱國資委正在制定《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但對于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態度,國資委并沒有過明確表態。

  “如果只是證監會一家做,那肯定懸,沒有國資委的參與,要真正落實是很難的”,記者采訪的多位人士普遍持此看法。

  時機基本成熟

  據接近證監會的人士透露,自從第一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開始之后,證監會就已經在考慮如何實施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激勵機制方面的問題。

  同時,來自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諸多機構投資者也紛紛向管理層建議,建議在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過程中同時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股權分置改革是為了健全和完善市場,解決上市公司高管激勵問題,也是為了健全和完善市場。”在6月份的一次由眾多機構參加的研討會上,證券業協會副會長林義相就談到了這個問題。

  “因此,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過程中,在考慮到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到管理層的利益。”林義相認為。

  另一位參加會議的機構人士也認為,上市公司治理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便是高管與股東之間的關系。在委托權和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要保證管理者為所有者的利益工作,就需要有規章制度和一定的激勵辦法,使兩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

  在第一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中,也有多家大股東明確表示,之所以決意進行改革試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也是為了配合公司的高管股權激勵計劃。例如,清華同方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就明確寫道:要利用改革帶來的金融創新機制,積極實現股票期權,建立靈活、多層次的長期激勵機制。

  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也向記者表示,對于證監會專門制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他們是表示歡迎的,也認為是非常必要的。

  “以前我們也考慮過,但一到審批層面,就有MBO之嫌疑,搞得正常的股權激勵反而沒辦法做了。”這位董秘說。

  “如果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能夠出臺規則,大家有章可循,做到嚴格執行、密切監督,這其實是對上市公司和股東,包括大股東和流通股股東都有利。”這位董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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