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今日,證監會對外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稿,廣泛向各界征求意見。市場人士認為,證監會醞釀該規定,很可能是在為股權分置改革的縮股方案奠定基礎。
根據該征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必須是為了減少注冊資本,并依法予以注銷,該回購不得侵犯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上
市已滿一年、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回購后具備持續經營能力、股權分布原則上符合上市條件等條件,回購股份可以采取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回購的股份自過戶至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之日起即失去其權利。但是,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新股,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披露前5個工作日或者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因回購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無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征求意見稿指出,證監會自受理回購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上市公司實施回購方案前,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回購專用賬戶;該賬戶僅可用于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應當予以鎖定,不得賣出。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賬戶,并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予以糾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利用回購股份進行欺詐、操縱市場或者內幕交易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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