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記者 徐濤)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詳見第4版)。《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規定》的發布實施,有助于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有助于防范金融風險,對于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在全面規范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
務機構、投資機構等適用會計規范的基礎上,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解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當事人適用的會計標準問題,使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從一開始就遵循嚴格的會計規范。
根據《規定》,發起機構應當首先判斷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若已轉移,發起機構應當終止確認信貸資產,并將其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仍保留,發起機構不應當終止確認信貸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收到的對價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發起機構是否對特定目的信托擁有控制權也需格外關注。如果擁有,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納入發起機構合并會計報表范圍。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表示,為了充分披露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風險信息,發起機構應當就信貸資產證券化作出詳細披露,如所轉讓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因轉讓信貸資產而確認資產的性質、發起機構仍保留的信貸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報酬的性質、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
據悉,待時機成熟時,財政部還將發布有關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準則,以系統全面解決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內的金融資產轉移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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