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部署第二批分置試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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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1日 02:1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首次參照上市標準公布2004年度業績,實現凈利潤209億元 本報記者 尤越 發自北京 為了增強股權分置試點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適應性,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證監會5月31日發布《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
根據《通知》規定,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的;以及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不得進入第二批試點名單。 證監會發言人稱,股權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健全資本市場運行機制,所有上市公司最終都要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為實現這一目標,第二批改革試點的公司選擇要具有比較廣泛的代表性。因此,證監會在公司規模、行業分布、股權結構、經營狀況等公司基本條件方面,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了以上三類企業外,原則上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備成為試點公司的基礎條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況和歷史遺留問題的公司,只要能夠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場穩定和發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表達參加改革試點的意愿。 首批4家試點公司的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東均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了一定對價。在改革試點啟動以來,滬、深股指出現了持續的下跌,試點公司的股價漲跌互現,投資者對改革預期不穩。 證監會在《通知》中,并沒有對“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進行原則性規定。對此,這位發言人稱,按照“統一組織、分散決策”的改革思路,制定包括對價支付在內的上市公司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具體方案屬于市場自主決策的范疇,證監會只能在相關規則上保證決策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不宜對此做出強制性規定。雖然對價支付是改革方案設計的重要內容,但公司發展和市場機制轉變才是改革的目標。 他表示,首批試點公司的改革方案雖然對于后續的試點公司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但并不意味著后續試點公司一定要復制已有模式。為了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推廣價值,證監會鼓勵在改革實踐中進行多種方案模式的創新。 《通知》要求,試點上市公司必須聘請內控完善、運作規范、保薦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薦機構保薦。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5月31日公布的名單,到目前為止,具有從事股權分置保薦資格的機構共有45家。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改革意向,可以準備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第二批試點公司的相關材料。 為了防止內幕交易,《通知》要求試點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指定的律師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約定在公司被確定為試點公司前協議各方不得泄漏改革的相關事宜;在試點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中,也要求披露公司控股股東的關聯人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試點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