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劉嘯東
記者周滬 上海報道
上證所發言人日前披露,該所正加緊研究推出權證等新產品,為解決股權分置試點創造更好的市場條件。上證所認為,把權證產品與股權分置改革結合起來,有利于解決改革
試點中金融工具不足、改革方案單一等問題,為試點公司和投資者提供更多可選擇的工具。目前,上證所正在加快研究權證的交易規則,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做好相應的技術準備,一旦時機成熟,將向市場正式推出。
昨日,上證所負責新產品開發的副總經理劉嘯東在接受本報記者的獨家專訪時,詳盡闡述了權證產品的原理,對股權分置改革的作用,以及需要做好的相關配套工作。
四大好處
權證一般可分為股本權證和備兌權證,前者一般由上市公司發行,給予權證持有人在約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購買或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后者常由第三方發行。由于股權分置改革主要涉及的是上市公司兩類股東之間的“對價”價格的協商和確定,筆者認為,所謂在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中引入權證產品,其準確含義似應為由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為標的發行的備兌權證。
劉嘯東指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引入權證產品,具有四大好處:第一是能夠體現對原流通股股東的“補償”,即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這種“補償”和“對價”是以大股東無償贈送權證給流通股股東以及權證的執行價格低于正股的交易價格體現出來的;第二是更充分地體現了市場化原則,權證的價值可以在二級市場的交易過中體現出來;第三是至少在權證行權以前,流通股股東可以通過賣出權證獲利,這樣就不會對正股的二級市場產生直接的沖擊;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權證也應配給管理層,從而把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利益與流通股股東乃至全體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激發管理層對股權分置改革的更大的積極性。管理層如到期行權,可以從大股東手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票,這也有助于上市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的激勵機制,可以說是一箭雙雕。
對此,劉嘯東進一步解釋說,從2001年初次嘗試解決非流通股問題開始,權證就是一個較受各方認可的方案。在目前股權分置改革中,完全可以在權證的設計中引入“對價”讓利的含義。從原則上講,權證應無償送給流通股股東。假設說,某公司目前二級市場股價為5元,約定到期行權價格為3元,則理論上來講,相應權證的價格不應低于2元錢,也可理解為非流通股股東送了2元錢的“對價”給流通股股東,相當于讓利了40%左右。而且權證可上市交易,獲得權證的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拋售兌現收益,這個收益也可視作從非流通股股東處得到的“補償”。當然,權證也可以反向設計成認沽權證。
劉嘯東認為,股權分置改革在保護流通股股東權益的同時,也應盡可能實現市場化運作,不宜用行政手段進行操作,而權證正是一種能兼具這兩方面功能的金融工具。既要讓非流通股股東有參與改革的意愿,又要考慮到非流通股讓利是有底線的,權證正可以在交易過程中尋找出一個雙方都愿意接受的價格。
要讓投資者充分理解
劉嘯東透露,目前上證所正全力開發適用于股權分置改革的權證方案,相信很快會有結果。目前,在法律法規方面已經初步達成共識,應該說在這方面沒有很大的障礙。
對于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引進權證產品,市場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擔心權證可能行權失敗,帶來不利的后果。對此,劉嘯東認為,所謂行權失敗,最壞的結果也就是股價出現較大幅度的下跌,到期正股價格低于行權價,無人愿意行權,權證失效,非流通股仍然不能流通,那時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另行設計新的權證。而這也正是權證產品市場化的精髓所在。
1992年至1996年期間,滬深交易所曾推出過配股權證,但因其價格暴漲暴跌擾亂了市場正常秩序而被叫停。考慮到這段歷史,有人擔心中小散戶不能理解權證的含義,不能正確使用權證產品,對此,劉嘯東認為,目前中國市場及其參與者與那時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和進步,相信不會再發生那時的誤解。接下來上證所也將集中力量進行推介,盡可能地讓投資者充分理解和正確運用權證產品,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上證所只是權證產品的設計者和提供者,上市公司是否最終選擇,應由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和股東大會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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