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券增持西藏發展超5% 先咨自行減持后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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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9日 07:23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鄒華 發自上海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一條,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但是,今日(19日),西藏發展(資訊 行情 論壇)(000752.SZ)發布股權變更公告卻顯示,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賬戶中的西藏發展持股量,早在2005年4月19日前就已超過《證券法》要求公告的5%限額,但直到一個月后廣東證券才通過西藏發展發布其的權變更公告。 廣東證券對此的解釋是近期重新清查、報備了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自營賬戶,故截止到2005年4月19日,在合并該公司自營賬戶中所持有的股份數后才發現,該公司持有“西藏發展”流通股12093283股,占“西藏發展”總股本的6.877%。 廣東證券自查發現問題后,也并沒有在第一時間予以公告,而是在此后的一段時間進行二級市場的減持。至2005年5月13日止,廣東證券所持股份數已減至8157689股,占“西藏發展”總股本的4.639%。 但是,根據2002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持股超過5%的投資者,在公告同時向監管部門上報《持股變動報告書》。《持股變動報告書》中必須包含:持有人前六個月就該上市公司股份所進行的交易。 其唯一的豁免方法是《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持股變動雖未達到5%,但導致其持有、控制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低于5%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告,免于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業內人士指出廣東證券在減持西藏發展到低于5%后,才發布公告宣稱其曾經持有過超過5%的股份,這顯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相關信息披露中要求持股超過5%的投資者在公告同時,必須向監管部門上報《持股變動報告書》的規定。因為,嚴格執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話,廣東證券必須向監管部門上報其前六個月的西藏發展的交易記錄。這對于廣東證券的投資運作來說,顯然會造成一定的壓力。 廣東證券在西藏發展上市以后,雖然一直持有一定數量的西藏發展流通股,但公布的持有比例一直在1.29%到4.53%之間。而根據2005年4月29日西藏發展公布的2005年一季度季報顯示,廣東證券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也僅持有西藏發展流通股為5436745股,占總股本的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