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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規 申請凍結賬戶將依法施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0日 10:03 四川金融投資報

  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日前由最高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自5月1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構作為申請人,在履行證券、期貨監督管理職責中,對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其他財產跡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的凍結申請后
,對情況緊急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凍結與否的裁定。對于裁定凍結的,應當立即執行。

  《若干規定》規定,證券監管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應當符合如下基本條件:一是要提交申請書;二是要提供申請凍結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是要提供申請凍結賬戶的情況。此外,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申請人提供的事實依據包括“證券監管機構認定意見”。這主要是指認定被監管人(被申請人)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意見。

  《若干規定》明確,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轄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 (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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