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案面臨法律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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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1日 14:57 上海國資 | ||||||||
“法院勸我撤訴,因為目前還沒有完善可行的法律依據來審理” 本刊記者 顧佳 “下周我們去和上海贏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談,決定剩下的95%的款項怎么分期付款返還給我們。”電話里徐佳的聲音有些急促,這樁糾紛讓他焦頭爛額。若非最后爭取到區政
徐佳與上海贏邦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糾紛案曾廣受關注,因為迄今尚無相關先例,徐佳一案被稱為 “全國首例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糾紛案”。 2004年2月27日,徐佳和上海贏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受讓代理協議》,雙方約定:由徐佳委托上海贏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受讓檀某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恒升科技)1萬股,出價為人民幣39800元,委托期限為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4月26日,代理費為人民幣398元。協議簽訂后,徐佳依照合約向上海贏邦支付了全部錢款合計人民幣40198元。然而,該中介公司卻始終無法與檀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004年7月5日,徐佳收到恒升科技股份及檀某聯合發出的《致全體股東的一封信》,信中稱:2003年12月,檀某委托被告在上海市產權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幣1.36元的價格轉讓其在恒升科技中的500萬股,但被告擅自將轉讓的價格提高至每股人民幣3.98元,因此檀某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同年8月27日,徐佳收到恒升科技的再次函告: 根據公司法及恒升科技的公司章程規定,恒升科技股份股權必須以股票形式確認,同時持有股票和《股權轉讓協議》方成為合法股東。 徐佳發現受騙后要求贏邦退回已支付的款項。在多次要求無果后,徐佳一紙訴狀將上海贏邦告上了法院。 徐佳的代理律師,上海翰森律師事務所許世鋒律師接收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萬事開頭難”,本案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為案件定性,這將直接關系到本案能否順利在法院立案并通過法院庭審解決糾紛。因為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對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設立的股票交易場所及其會員單位、掛牌企業為被告的,涉及因從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權證等場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未受理的,不再受理……何時恢復訴訟和執行,依照本院通知辦理”,而迄今,最高院尚未就此出臺新的通知司法解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尚處于法律上的真空狀態,首先就會面臨“立案難”的問題。 經過審理后,法庭確定了雙方爭論的三個焦點: 一是被告是否具有從事證券及金融業務投資咨詢的資格; 二是原被告之間的委托受讓代理協議的合同效力問題; 三是委托受讓代理協議所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轉讓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主審法官表示,將在走訪有關部門和調查有關機構后再行開庭。 法院走訪和調查的結果我們不得而知,但此案再無下文。徐佳告訴《上海國資》: “后來法院勸我撤訴,因為目前還沒有完善可行的法律依據來審理,結果很難料定。既然法院都這么說,我只好撤訴。”后來徐佳以及其他30多位向上海贏邦購買恒升科技股份的股民,得到了區政府的協調承諾。“大年夜那天,我們拿到了5%的退款。剩下的95%再談。”徐佳說。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認為,在本案中,由于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夠、缺乏明確的規定,法院只能選擇讓被告撤訴。 許世鋒律師對于這個結果有一定的保留意見:“我認為本案還是存在一定的訴訟空間的。”但鑒于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他也認為相關的司法救濟途經差不多都難再開啟,即使法院庭審,最好的結果也只是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