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來,部分上市公司出現了內部控制失靈的現象,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上證所對此高度重視,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起草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見稿)》,并于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內部稽核部門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免,內部稽核部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提交一次內部稽核工作報告。
為落實內控制度建設,《指引》從強制披露的角度,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要求公司在內部控制出現重大風險時應以臨時報告的形式進行披露;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在提交年度報告的同時提交內部控制制度檢查核對表,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該年度內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同時還應針對內部控制制度檢查核對表反映的異常事項專門進行說明。
此次上證所針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發布指引,是上證所一系列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規則建設工作的組成部分。下一步上證所還將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行為發布相關指引,使得公司治理規則體系逐步配套和完善。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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