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登峰 梁宗 NBD上海報道
一起蹊蹺的儲蓄存款糾紛發生在余女士與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之間。這家營業部以優惠的利率吸納了余女士1500萬元的儲蓄,但是2個月后,余女士卻發現,這筆資金的絕大部分已被悄悄地劃到了一家置業公司的賬戶里,爭議由此產生。
2003年7月25日,上海居民余女士與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簽訂協議:余女士將1500萬元存入該營業部,保證在2003年7月25日~2004年7月25日期間不取用、不劃轉。
營業部承諾,除了按照國家規定的活期儲蓄年利率0.72%付息外,還增加0.585%的優惠利率;并承諾不挪用這筆資金,保證這筆資金及利息的安全與完整。
但2003年9月,便有人假冒余女士簽名劃走了1200萬元。2004年2月,余女士核對資金情況時發現賬戶里僅剩下26萬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要購買的股票,向上海二中院起訴要求,營業部返還1500萬元存款。
法院調閱相關卷宗后發現,該營業部有非法吸儲的“前科”。
2003年12月,負責人黃某已被同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查明,余女士的1500萬元正是黃某非法吸納存款的一部分。
雖說這家營業部過去存在問題,該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在法庭上也承認黃某的非法吸儲,以及挪用客戶資金造成了余女士的損失,愿意承擔疏于管理的責任,但兩機構均認為,在具體個案上,造成資金流失的原因是余女士對自己資金賬戶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客觀上導致了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余女士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請求法院駁回余女士的訴請。
法院認為,解決這一糾紛,首先要明確證券公司營業部與余女士簽訂的協議書是否合法。
按照金融法律、法規規定,證券營業部不能從事儲蓄存款業務。因此,該部與余女士簽訂的存款協議屬無效儲蓄存款合同。
證券營業部應將1500萬元返還余女士,而余女士賬戶里的股票和剩余資金則歸證券公司所有。法院進一步指出,由于該營業部長期占用余女士的資金,還應支付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法院據此判決,該營業部向余女士全額返還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不能償還部分由上級證券公司承擔。
法官點評: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稱,從未允許工作人員非法吸納公眾資金。因此,余女士的損失應由營業部原負責人黃某個人承擔,但是法院卻要對這種辯解說“不”。根據法律規定,證券營業部不能因為工作人員犯罪而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
|